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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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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7—119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8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7年12月13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3名监事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劲松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授信期限1年,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可循环使用,担保方式为信用;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公司可以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上述授信的业务品种、利息、费用和利率等条件由公司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协商确定。

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劲松先生、总经理朱敏女士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上述授信额度进行审阅及签署相关合同并加盖公章,同意授权总经理朱敏女士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授信额度内提款的相关合同文本,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全文刊登于2017年12月14 日 的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运营物业租金成本核算会计政策的议案》

《关于公司运营物业租金成本核算会计政策的公告》全文刊登于2017年12月14 日 的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全文刊登于2017年12月14日的《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7-120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8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17年12月13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到会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滕柏松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授信期限1年,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可循环使用,担保方式为信用;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公司可以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上述授信的业务品种、利息、费用和利率等条件由公司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协商确定。

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劲松先生、总经理朱敏女士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上述授信额度进行审阅及签署相关合同并加盖公章,同意授权总经理朱敏女士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授信额度内提款的相关合同文本,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及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全文刊登于2017年12月14 日 的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运营物业租金成本核算会计政策的议案》

公司本次制订的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制订的会计准则制订的,符合业务的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制订的会计政策。

《关于公司运营物业租金成本核算会计政策的公告》全文刊登于2017年12月14 日 的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7-121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概述

1、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长租公寓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7年09月29日更名为“深圳红璞公寓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红璞”)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世联集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世联集房”)。

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已变更募集资金金额为86,754.83万元以及2017年6月3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收入,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长租公寓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世联红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宜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世联红璞作为“长租公寓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期间未使用募集资金。

2、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新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世联集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朱敏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5年07月14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经纪;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自有物业租赁;酒店管理、保洁服务;票务代理;室内装潢、机电设备上门安装与维修;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技术的开发、设计、技术咨询和销售。(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主要财务状况:

股权关系:世联行持有世联集房100%股权,世联集房持有世联红璞80%股权。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长租公寓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为了优化公司管理结构,满足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需要,继而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提升管理协同效应。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后对应募集资金的安排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世联集房已经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并将分别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实施主体的变更,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建设内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相关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拟变更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2.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及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3.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同意意见,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宜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7-122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运营物业租金成本核算

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联行”)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运营物业租金成本核算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的主要内容

运营物业租金成本,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当期合同约定的租金确认成本,装修筹备期内不确认租金成本,如有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成本。

运营物业租金成本是指:公司作为承租人以租赁方式从出租人处取得物业使用权,该物业装修改造后对第三方直接让渡使用权来获取收益,公司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需要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成本。

装修筹备期是指: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首年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不计付租金的运营装修筹备期间。

2、本次会计政策的制订依据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二十二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公司运营租入的物业,是公司经营的一项产品载体,是通过对外直接让渡物业的使用权来获取营业收入,在对外让渡使用权之前,都有一个固定的再生产过程使其达到可出租状态。如采用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确认各个期间的租金成本,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要原因有:

(1)按直线法确认成本,各期的租赁成本相同;基于房屋租赁市场的上涨预期,物业的租赁价格处于一个上涨趋势,同时公司租入物业的合同期限较长,一般会约定其租金成本按固定周期和比例进行上浮,物业租赁收入和成本与市场预期基本相吻合;如按直线法确认各期租赁成本,会将基于未来市场上涨预期所上浮调整的租金提前确认为成本,会造成业务前期毛利较低,可能还会出现为负毛利,这与市场实际情况不符,不能真实反映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

(2)运营租入的物业,在对外出租使用权之前,都有一个固定的再生产过程,对物业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可出租运营状态,同时物业租赁合同有约定装修筹备期内不计付租金,产品的再生产期没有发生租金成本,如按直线法确认各期租赁成本,合同约定的装修筹备期也将分摊租金成本,这与业务的实际情况不符,不能真实反映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

综合上述原因,公司依据准则的规定,采用其他更为系统合理的方法核算运营物业的租金成本: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当期合同约定的租金确认成本,装修筹备期内不确认租金成本,如有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成本。

3、本次会计政策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本次制订的会计政策,符合业务特性,能更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是新增会计政策,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不产生影响,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4、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运营物业租金成本核算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情况

公司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制订的运营物业租金成本核算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制订的会计政策。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的规定,制订的公司运营物业租金成本核算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够真实地反映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同意本次制订的会计政策。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制订的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制订的会计准则制订的,符合业务的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制订的会计政策。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7—123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决议定于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决议定于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28日—2017年12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2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25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7年12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2楼1205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以下议案:

以上第1项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12月14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将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同时公开披露。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7年12月26日、12月27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必须在2017年12月27日下午17:30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5楼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755-22162824、0755-22247677

传真:0755-22162231

联系人:胡迁、谭嘉敏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85 ;投票简称:世联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致: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说明:

1、对议案的投票“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用“√”方式填写。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3、授权委托人对上述审议事项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在相应表格内填写“同意”、“反对”或“弃权”,三者只能选其一,多选或未选的,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未作出具体指示。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