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影响告投资者通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于2017年1月10日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于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及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含)起资管产品需缴纳增值税。
届时,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浙商基金”或“我司”)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将依据上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管理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税收入,计算增值税及附加费,并从资管产品资产中支付,同时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纳税申报。因此,2018年1月1日起产品收益应扣除增值税及附加费之后向受益人分配。由于部分存续产品预期收益率的计算暂未考虑以上缴纳增值税的影响,可能导致部分资产管理产品收益减少,部分存续项目预期收益率或将略有降低。
我司将紧密跟踪政策动态,如后续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增值税计算口径或申报方式,我司将及时根据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切实履行资产管理人的职责。
感谢广大投资者对浙商基金长期以来的信任和支持!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