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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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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9版)

公司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人:庞伊君

第4部分 基金的名称

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5部分 基金类型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6部分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把握港股通及后续资本市场开放政策带来的机会,挖掘港股及A股市场的优质公司,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第7部分 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获配的权证,本基金将根据其价值做出投资决策。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通过港股通的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除股票外的其他标的品种,本基金可参与港股通可投资范围内其他标的品种。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第8部分 基金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等可能影响内地及香港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利用数量模型工具,分析和比较股票、货币市场工具等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以此为依据,对基金整体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确定。同时,本基金将定期,或由于宏观经济重大变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配置的有效性。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资本市场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把握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重点关注港股通标的股票,优选在香港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以及A股市场稀缺的香港本地公司、外资公司,重点投资于估值相对较低,但质地优良具有好的成长性和稳定的股票。

本基金以价值和成长投资理念为导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于经济周期的跟踪和研究,以及对于地区资源禀赋比较,对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阶段进行预期,选择优势行业作为主要投资目标。通过对境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本面分析和研究,考察公司的产业竞争环境、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挖掘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成长、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本基金从定量及定性两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筛选,并通过估值模型来精选出具备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长能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进行重点投资。

①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市场数据,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负债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量化筛选。本基金采用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内部收益率等;

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长期利润增长率等;

运营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负债水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②定性分析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

财务透明,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和定价能力;

规模效应明显;

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此外,根据公司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用估值模型选择价值被市场显著低估的企业进行投资。采用的估值模型包括资产重置价格、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现金流贴现法(DCF)等。

3、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①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②券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货币政策的变动,首先对信用债、利率债等券种的到期收益率与风险进行综合比较,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投资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③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对这些银行广泛、耐心而细致的询价,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资产的流动性。

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1)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9部分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指数收益率(经人民币汇率调整)×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5%。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为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股票型基金,恒生指数是香港市场存在历史最长久的指数,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自推出至今一直获广泛使用。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以“恒生指数收益率(经人民币汇率调整)×95%+人民币同期活期存款利率×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持有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10部分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渠道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第11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11月3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7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注:上表权益投资中通过深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93,885,348.33,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93.2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12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成立于2017年5月1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

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A

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C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恒生指数收益率(经人民币汇率调整)×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5%。

(二)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17年5月17日-2017年9月30日)

本基金成立于2017年5月17日,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在建仓期。

第13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但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提高销售服务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14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书

1、“重要提示”部分对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进行了更新。

2、对“三、基金管理人”中,基金管理人概况、董事会成员、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部分进行变更及增加内容。

3、对“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4、“五、相关服务机构”代销机构部分进行了更新。

5、“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至2017年9月30日。

6、“十、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业绩更新至2017年9月30日,并更新了历史走势对比图。

7、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的内容。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