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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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2018-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7 证券简称:红星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8-001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360017949.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本案目前正处于上诉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此,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一、本次诉讼请求及一审判决情况

1、诉讼请求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下午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邮递的《应诉通知书》{(2016)黔民初255号}、《民事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下称工行贵州省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将被告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容光矿业)、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徐矿贵州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徐矿集团)、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容光矿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万元,并按约定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共计810.99万元),依法判决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容光矿业抵押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200002012031120123894)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判决被告容光矿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908049.5元及其他费用,依法判决徐矿贵州公司、徐矿集团及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2、一审判决情况

2017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邮递的《民事判决书》{(2016)黔民初255号},主要内容如下:1、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贷款本金35000万元及利息1126198.69元、复利、罚息(罚息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以7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75%为标准,从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第二部分以28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为标准,从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复利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以欠付利息326504.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75%为标准,从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第二部分以欠付利息799694.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为标准,从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容光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4458211.64元,从前述所欠罚息、复利中扣抵;2、在本案判决第1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对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路35号的桐梓县容光煤矿采矿权,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1889.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目前进展情况

2018年1月2日下午,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邮递的《民事上诉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贵州省分行不服本案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诉请求

1、纠正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255号民事判决错误,改判被上诉人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2016)黔民初2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纠正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255号民事判决错误,改判被上诉人连带承担上诉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908049.5元。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不由上诉人承担。

(二)上诉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容光矿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万元,并按约定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共计810.99万元);2、依法判决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容光矿业抵押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200002012031120123894)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决被告容光矿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908049.5元及其他费用;4、依法判决徐矿贵州公司、徐矿集团及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该案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6)黔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但该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支持律师费,采纳逾期提交的证据存在严重错误。

1、被上诉人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其他费用承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

2、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违反法律规定,存在严重错误。

3、被上诉人应承担上诉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律师费存在错误。

综上所诉,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证据采纳上存在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纠正一审判决错误,支持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案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本案目前正处于上诉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对此,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其他说明

关于本案相关情况及案件前期进程,请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026)(2016年11月22日)、《诉讼进展公告(临2016-027)》(2016年12月6日)、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2017年3月10日)、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17年8月5日)、《诉讼公告》(临2017-028)(2017年12月14日)。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讼诉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4日

●报备文件

民事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