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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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同意
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1 证券简称:新和成 公告编号:2018-00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同意

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和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84号)核准,向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175,000,000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8.00元,募集资金总额4,900,0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32,924,528.3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67,075,471.70元,已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5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拟将年产25万吨蛋氨酸项目募集资金以分期增资的方式投入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限公司,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同意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与子公司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1月3日,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截至2018年1月3日,公司尚未对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限公司实施增资,故该专户存储金额为零。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限公司(系甲方全资子公司)

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丁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年产25万吨蛋氨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乙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丁方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乙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积极配合丁方的调查和查询。

四、甲方、乙方及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小敏、潘锋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乙方及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乙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甲方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由甲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丙方如发现甲方、乙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丁方,并配合丁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丁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及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及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丙方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丁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丁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丁方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