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情况的公告

2018-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0 证券简称:*ST新赛 公告编号:2018-004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新赛贸易合同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所属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贸易”)报告,因贸易业务合作方,合同到期未按期履行,新赛贸易以涉嫌合同诈骗报案,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7年9月19日受理此案,作为涉嫌合同诈骗立案调查并开展侦查工作,2018年1月12日接到乌鲁木齐公安局案件受理及进展情况告知函,从中了解到新赛贸易业务合同纠纷的三起诉讼案件,已经从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该乌鲁木齐公安局,作为涉嫌合同诈骗立案合并侦查处理,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基本情况:2016年7月7日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贸易”),通过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曌科技”)介绍,新赛贸易与新疆博润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轮胎采购协议,合同金额15074.43万元;2016年7月18日,新赛贸易将轮胎销售给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5818.73万元,三方通过电子及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由于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汇票承兑业务,导致新赛贸易也未能对新疆博润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汇票承兑,从而引起合同纠纷,新疆博润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对新赛贸易提起了诉讼。

针对上述情况,新赛贸易通过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博润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进行多次协商、调解,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为此,新赛贸易以“浦曌科技公司、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和新疆博润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不实际履行合同方式骗取新赛贸易的商业承兑汇票,再将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利用票据无因性骗取新赛贸易的财物”为由,将此合同作为刑事案件报管辖地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处理。

二、有关本案的诉讼情况

诉讼一:公司所属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1民初550号传票。原告乌鲁木齐华阳汇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于起诉状中陈述:原告从前手新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经背书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1000万元整,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故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法院判令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博润公司、永济公司给付汇票金额1000万元;2.判令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博润公司、永济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支付未付款期间利息 54.6万元;3.判令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博润公司、永济公司承担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对本案开庭审理,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以博润公司、永济公司住所地属于该法院管辖权为由,驳回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收到法院裁决书,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二:本案的原告为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为新赛股份所属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于起诉状中陈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签订《轮胎购销协议》,截止2016年12月31日双方订单确认、发票开具、货物出入库均已完毕。被告支付我公司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轮胎货款,汇票到期我公司提示被告承兑,被告拒付。故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票据金额20,694,650元, 支付违约金700,783.22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三:本案的原告为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为新赛股份所属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于起诉状中陈述:原告与新疆浦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轮胎购销协议》, 新疆浦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背书人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原告作为轮胎款,汇票的出票人为被告,原告到期提示被告付款,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票据金额20,000,000元, 支付利息808,767.12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以上三起诉讼案件,现已全部移送至乌鲁木齐市垦区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调查。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正在立案调查及侦查过程,具体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受案回执1份,《关于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及进展情况》函件一份;2、起诉书2份;3、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1民初775号、(2017)新01民初767号传票各一份。

特此公告。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