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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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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8-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02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铁林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公司董事伍思球先生因公务未能参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彭曦德先生因公务未能参会;

3、 董事会秘书薛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说明:上表为剔除公司董监高的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贾伟东、袁青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8-003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另案起诉的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近日,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7)辽02民初471号】,就孙乔诉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本公司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具体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前次诉讼基本情况

孙乔因合同纠纷在大连中院起诉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谷物公司”),要求大连谷物公司给付应付款项9,100万元并确认《质押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以及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后又向法院申请追加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为第三人。大连中院审理后,出具了(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连谷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乔借款本金9,1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9,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时驳回原告孙乔提出的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孙乔上诉后,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孙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详情请查阅2015年8月1日、2017年1月14日、2017年7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孙乔撤诉后,在大连中院直接起诉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本公司,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9100万元,并自2013年1月4日起至实际赔偿上述损失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赔偿其利息损失。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大连中院审理后,根据相关法规判决本公司对大连中院强制执行(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孙乔债权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孙乔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认为大连中院对于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