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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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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8-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0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新能源业务快速发展需要,公司下属公司泗洪县永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洪永乐”)向中国银行泗洪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18,700万元人民币,泗洪永乐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8年;公司下属公司灌云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云林洋”)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灌云林洋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10年。公司就泗洪永乐和灌云林洋申请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8-0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启东市支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新能源业务快速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启东市支行申请融资不超过人民币51,000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12年。公司本次融资主要用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相关综合借款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董事会同意申请融资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上述融资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金额为准,融资额度不等同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再行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来,公司部分激励对象葛君、郭育辉和闫林等3人现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第五章,第七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以及“第八章,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相关规定,将以上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28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4.50元/股,根据《激励计划》中“第八章,第三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故本次激励对象葛君、郭育辉等2人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00股的回购价格调整为4.42元/股,激励对象闫林已获授限制性股票80,000股的回购价格为4.50元/股。

公司将于近期对上述3人已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80,000股依法办理回购过户手续。该部分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8-0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0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8年1月15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10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来,公司部分激励对象葛君、郭育辉和闫林等3人现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第五章,第七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以及“第八章,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相关规定,将以上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28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4.50元/股,根据《激励计划》中“第八章,第三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故本次激励对象葛君、郭育辉等2人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00股的回购价格调整为4.42元/股,激励对象闫林已获授限制性股票80,000股的回购价格为4.50元/股。

经监事会核查,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葛君、郭育辉和闫林等3人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回购并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3人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0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

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泗洪县永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灌云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18,700万元和8,000万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0元(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新能源业务快速发展需要,公司下属公司泗洪县永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洪永乐”)向中国银行泗洪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18,700万元人民币,泗洪永乐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8年;公司下属公司灌云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云林洋”)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灌云林洋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10年。公司就泗洪永乐和灌云林洋申请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董事会决策的担保额度内,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泗洪县永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泗洪县梅花镇工业园区2号厂房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施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花卉、蔬菜种植、销售;中药材种植(国家禁止或限制种植的药材品种除外);销售本企业种植的中药材(国家禁止或限制种植的药材品种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2、被担保人名称:灌云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丁庄村丁庄路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能源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太阳能光伏设备、风力发电设备、电子元器件、照明灯具、分布式电站设备的研发、生产;合同能源管理;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机电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安装、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太阳能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谷物、食用菌、蔬菜、水果、中药材植物、苗木、花卉种植;观光果园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新能源业务快速发展需要,公司下属公司泗洪永乐向中国银行泗洪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18,700万元人民币,泗洪永乐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8年;公司下属公司灌云林洋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灌云林洋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10年。公司就泗洪永乐和灌云林洋申请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担保协议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下属公司泗洪永乐和灌云林洋在其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促进下属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被担保方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能实时监控泗洪永乐和灌云林洋的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就下属公司泗洪永乐和灌云林洋在其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增强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9.45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其中2,700万美元按照汇率6.90折算),占上市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27%,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公司和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0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同意公司将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80,000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6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2月17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16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4、2017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5、2017年2月20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6、2017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1日,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8元/股。

7、2018年1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3人,根据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0,000股等相关事项。

二、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葛君、郭育辉和闫林等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本公司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为28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764,091,819股变更为1,763,811,819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故本次激励对象葛君、郭育辉等2人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00股的回购价格调整为4.42元/股,激励对象闫林已获授限制性股票80,000股的回购价格为4.50元/股。

三、 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公司会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四、 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五、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 监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意见如下: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葛君、郭育辉和闫林等3人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回购并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3人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七、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激励对象葛君、郭育辉和闫林等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根据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80,000股限制性股票。

八、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国浩律师核查后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的原因以及回购股份的数量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九、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18-0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2018年1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刊登于2018年1月1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议案,公司将以4.42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00股,以4.50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80,000股,上述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为280,000股。回购完毕后10日内,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764,091,819元减少至1,763,811,819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2018年1月16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江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3月1日

每日8:30-11:30;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崔东旭

4、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5、传真号码:0513-83356525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