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06证券简称:龙蟠科技公告编号:2018-004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10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8年1月15日下午14:00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5人为现场参加,4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和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石俊峰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原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5人调整为60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389万股调整为372万股,从而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10万股调整为393万股。预留部分不变,仍为21万股。
公司董事吕振亚、沈志勇、秦建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18年1月15日为授予日,授予60名激励对象372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吕振亚、沈志勇、秦建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报备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5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10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了第二届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和其他列席人员。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8年1月15日下午在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
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薛杰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以及参与表决的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原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5人调整为60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389万股调整为372万股,从而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10万股调整为393万股。预留部分不变,仍为21万股。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18年1月15日为授予日,授予60名激励对象372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报备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906证券简称:龙蟠科技公告编号:2018-006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5人调整为60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10万股调整为39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372万股,预留21万股。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蟠科技”)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和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2月3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子议案、《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激励计划确定的65名激励对象中,原激励对象顾明、赵斌、李超、高强及潘万勇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因此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5人变更为60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原激励对象顾明、赵斌、李超、高强及潘万勇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10万股变更为39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389万股调整为372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6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共372万股。
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65名激励对象中,原激励对象顾明、赵斌、李超、高强及潘万勇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5人调整为60人,授予总数量由410万股调整为39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389万股调整为372万股。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906证券简称:龙蟠科技公告编号:2018-007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8年1月15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72万股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蟠科技”)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8年1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60名激励对象372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公司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作为股票来源。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1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800万股的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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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档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三)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其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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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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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2018-2020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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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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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需改进(D)、不合格(E)五个档次,届时将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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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实际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和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2月3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子议案、《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1、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65名激励对象中,原激励对象顾明、赵斌、李超、高强及潘万勇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因此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5人变更为60人,授予总量由410万股调整为39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389万股调整为372万股。
除上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外,本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1月15日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7.90元/股
4、本次实际向60名激励对象共授予372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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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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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月15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2018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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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九、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月15日,向60名激励对象授予372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2018年1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60名激励对象372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龙蟠科技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