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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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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8-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1 证券简称:石化油服 公告编号:2018-012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2月8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1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及于2018年1月12日公告了《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65.22%股份的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2018年1月22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 《关于选举陈锡坤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提名陈锡坤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将《关于选举陈锡坤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将于2018年2月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上述提名表示同意。该议案将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

陈锡坤先生简历如下:

陈锡坤先生,52岁,现任本公司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陈先生是教授级高级会计师,硕士研究生毕业。2003年1月任中国石化江苏油田分公司总会计师;2006年4月任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副经理、总会计师;2008年12月任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2011年12月任中国石化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总会计师,2015年3月兼任中国石化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副主任。2015年6月起任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6月起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8年1月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2018年1月12日公告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以及2018年1月23日公告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外,于2017年12月2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2月8日9点0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嘉华酒店三层6号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2月8日

至2018年2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3、4、5的有关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发布的相关公告。议案2的有关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发布的《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至议案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4日

●报备文件

(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提请增加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附件1: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附注3: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附注3:

委托人签名(盖章)附注2:         受托人签名附注4:

委托人身份证号附注2:           受托人身份证号附注4: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附注:

1、如欲对议案投赞成票,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议案投反对票,则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具体指示,被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2、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全名及其身份证号;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填写法人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

3、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将被视为该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数。

4、请用正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5、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股东或股东正式书面授权的人签署。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单位,则本委托书须加盖法人印章。A股股东应将本授权委托书连同签署日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于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指定召开时间24小时前送达公司,本公司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此授权委托书可亲自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递、电报或传真方式交回。传真号码为86-10-59965997,邮政编码为100728。H股股东有关文件的送达请参见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大会通知。

股票代码:600871 股票简称:石化油服公告编号:临2018-013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2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26,717,556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62元。

截至2018年1月19日,公司已收到发行对象认缴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987,867,324.96元(已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2,132,671.76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于2018年1月19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8)第110ZA001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在北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上述专户余额为截至2018年1月22日的余额。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公司(以下或称“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方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以下或称“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浩楠、石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