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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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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公告编号:2018-009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28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00万股新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4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9,53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7,235,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2,295,000.00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26日出具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128号)验证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城南支行、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书茂、贺小波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流水、余额、支取凭证等);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账户明细对账单,并发送邮件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复印件/扫描件。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账户明细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声誉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128号)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