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2018-0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公告编号:2018-003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2018年1月24日,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源”)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苏0211民初352号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以及原告姜勇诉朱正强、宋美玉、创科源的《民事起诉书》。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姜勇

住址: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太康社区钱巷45号

被告一:朱正强

住址:无锡市新吴区龙湖滟澜山183号

工作单位: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注:现任创科源副总经理,目前已被公司停职调查)

被告二:宋美玉

住址:无锡市新吴区龙湖滟澜山183号

被告三: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鹏程,职务:执行董事

住址:无锡市新吴区岷山路1号

2、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49,241,250元,另支付利息3,782,760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20万元整;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2015年12月起,朱正强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提出借款。截至2017年11月20日,原告已累计向朱正强出借51,241,250元借款,且朱正强拖欠了3,782,760元利息未付。考虑到出借资金数额巨大,为保障原告权益,故双方在对账后,又于2017年11月26日形成还款计划一份,就之前所有借贷关系和归还方式等予以明确,并且由被告二和被告三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两被告均承诺对被告一结欠原告的上述所有借款本息及需要承担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有应披露未披露之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暨风险提示公告》(2018-002),对本次诉讼的起因、情况、影响,以及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经与有关各方核实,朱正强、宋美玉所持公司股份因本次诉讼被冻结,对朱正强、宋美玉履行发行股份购买创科源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造成了不确定性影响。创科源的土地和房产也因本次诉讼被冻结,公司正在积极核实创科源对朱正强借款担保行为的真实性,如因该担保行为产生担保责任,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对相关事项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途径等手段,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后续进展。

五、备查文件

滨湖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苏0211民初352号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及原告姜勇的《民事起诉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