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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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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2018-0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18-019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66,779,70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48%)的一致行动人股东文菁华、曹雅群及张寿清(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计划在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372,452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在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2,744,904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在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第4至第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372,452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在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第4至第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2,744,904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接到一致行动人的告知函,一致行动人拟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 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文菁华、曹雅群、张寿清

2、股东股份持有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文菁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802,254股,曹雅群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941,385股,张寿清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036,070股,上述三名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66,779,7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一致行动人自身投资安排。

2、股份来源:公司前身金城股份2012年破产重整让渡所得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此次计划减持的总股票数量不超过38,234,712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2,744,904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25,489,808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更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

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按规定披露一致行动人股东减持计划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

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按规定披露一致行动人股东减持计划公告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

上述股份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其中文菁华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2,939,304股,曹雅群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2,380,031股,张寿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1,053,117股。

上述股份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其中文菁华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5,878,609股,曹雅群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4,760,062股,张寿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2,106,233股。

5、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6、价格区间:按照减持计划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7、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一致行动人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3、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18-020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

原股改限售股减持达1%的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雾节能”)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公司股东锦州鑫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天贸易”)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对其持有的本公司前身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8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获取的原股改限售股进行了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后,鑫天贸易合计持有本公司11,019,74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3%。

2、鑫天贸易没有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做出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18-021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与营口中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中宁”)于2018年1月24日签订了营口中宁实业有限公司 年产40万吨高碳铬铁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总金额为84,48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亿肆仟肆佰捌拾万元整)。其中,设计合同总额为2,48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捌拾万元整) ,PC合同总额为82,00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亿贰仟万元整)。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待发包人取得用地许可、环评报告等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从合同签订且承包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18)个月具备热负荷试车条件。

3、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的合同执行风险。

4、项目可能受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

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营口中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蕊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万元整

住 所:辽宁省营口盖州市沙岗镇小房身村

经营范围:电熔镁生产、销售;耐火材料、铁合金、镍铁、硅锰加工、销售;销售本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剩余材料;来料加工;高钛渣加工、销售;岩棉及岩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货物仓储(危险品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业务;镍矿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营口中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

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与营口中宁发生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营口中宁是一家专业从事不锈钢、铁合金生产等相关金属矿产品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其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商业信用及丰富的金属矿产产品加工经验,能够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营口中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营口中宁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愿将年产40万吨高碳铬铁项目的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即EPC总承包工作交由乙方实施;

乙方声明合法的拥有项目建设所需的专利、许可、非专利技术等的知识产权,有能力且有意向从事年产40万吨高碳铬铁项目EPC总承包的工作。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营口中宁实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高碳铬铁项目。

(2)工程地点:辽宁省营口盖州市沙岗镇新兴(黄屯)村。

(3)项目承包范围:负责本工程(铬合金生产线)从工程设计、设备材料供货、施工、安装、调试、单机试车到发包人达产达标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

(4)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将分两期实施,一期年产20万吨高碳铬铁,二期年产20万吨高碳铬铁。

2、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款为:84,480万元,(大写):捌亿肆仟肆佰捌拾万元整;

其中设计款为:2,480万元,(大写):贰仟肆佰捌拾万元整;

PC合同款:82,000万元,(大写):捌亿贰仟万元整。

3、设计规模

采用自有知识产权的蓄热式底炉(SRF)清洁冶炼直接还原+矿热炉双联冶炼工艺,包括了原料预处理车间、蓄热式转底炉(SRF)直接还原车间、矿热炉熔炼车间和配套的公共辅助车间,建设年处理91.6万吨(自然基)铬铁矿生产线,项目占地约478亩,项目建成后,最终产品为40万吨高碳铬铁(53.62%),冶炼渣48万吨。

4、收入确认标准

本次重大合同属工程总承包合同。公司工程总承包业务按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确认收入。工程总承包业务的项目周期通常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情况下,于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公司对工程总承包业务按项目明细核算,其完工进度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项目的预计总成本根据项目预计造价进行估算。

5、资金来源

项目报批总投资161668万元,其中40%为业主自有资金,其余为银行贷款,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6、争端与解决

6.1 友好解决

如果双方发生了有关本合同的争端,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6.2 仲裁

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或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那么任何一方均可将此事提交到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

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寻求任何其它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或由仲裁裁决决定的当事方承担。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司签订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84,480万元,如该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18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次合同而对营口中宁形成依赖。

3、公司的技术、人才储备以及工程项目经验等能够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五、其他说明

1、公司将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

合同文本(合同协议书)。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