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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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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2018-8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82号)核准,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4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79,338,842股,发行价格为4.8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95.28元,扣除已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10,000,000.00元(含可抵扣进项税人民币566,037.74元),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实际收到货币资金人民币11,989,999,995.28元。扣除未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10,000,000.00元(含可抵扣进项税人民币566,037.74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231,310.44元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72,900,760.3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8年 1月17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8001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1月28日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月坛支行”)及联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盛支行(建设银行月坛支行下辖营业网点)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新增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指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由两家联席保荐机构组成的,两家联席保荐机构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丙方应当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丙方在对甲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4.甲方授权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玮和张文骞、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繁军和吴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华泰联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分别与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建设银行月坛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800103号)。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