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理财产品到期收回及
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33)

2018-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3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理财产品到期收回及

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10亿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商业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内容详见2017年4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一、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收回情况

2017年10月27日,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0亿元购买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2017年JG1753期,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4.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0月30日公告(公告编号:2017-117)。2018年1月26日,该理财产品已到期赎回,收回本金1.0亿元,取得收益108.5万元。

二、继续购买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要素

2、购买金额:1.0亿元

3、资金来源:募集资金

4、关联关系:公司与浦发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仅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风险可控。在投资产品存续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安全。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所需资金不受影响、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和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的前提下进行的,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短、风险较小,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在保本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

截止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截止到公告日,公司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8.50亿元和自有资金人民币 1.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五、备查文件

1、浦发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保证收益型)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01月31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4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

期限届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集团”)关于增持公司股份期限届满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

2017年7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编号:2017-87)。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1、增持目的:基于对中国经济前景的看好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中鼎集团拟增持公司股份。

2、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方式。

3、增持数量和增持期限: 计划自2017年7月14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增持规定,拟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份数的1%,拟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份数的2%。

4、增持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中鼎集团将根据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前,中鼎集团持有公司547,193,97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4.33%。本次增持完成后,截止本公告日,中鼎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563,129,1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2%。

五、承诺及履行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中鼎集团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股份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1、中鼎集团于本次增持股份时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2、中鼎集团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中鼎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