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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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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8-0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民盛金科 公告编号:2018-014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涉及5%以上股东减持和表决权委托以及新股东增持,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民盛金科”)收到内蒙古正东云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驱科技”)、5%以上股东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民众创新”)和景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通知,2018年1月31日,民众创新与云驱科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民众创新将其持有公司40,193,2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0.77%)转让给云驱科技;同时景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云驱科技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协议,景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持有的民盛金科51,571,504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3.82%)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云驱科技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前:云驱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科技”)、赵美合计持有民盛金科19,849,285股股份(占民盛金科股本总额的5.32%)。

本次权益变动后,云驱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直接持有民盛金科60,042,535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6.08%);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民盛金科51,571,50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3.82%)。云驱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民盛金科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11,614,039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29.90%),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霍东先生。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协议转让股权及表决权委托导致的权益变动情况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二)。

2、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云驱科技(企业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民众创新(企业法人)和景华(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云驱科技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发生前,云驱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民盛金科19,849,2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32%;民众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民盛金科69,282,42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8.56%;景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民盛金科51,571,5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82%。

本次权益变动发生后,云驱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直接持有民盛金科60,042,535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6.08%;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民盛金科51,571,50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3.82%。云驱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11,614,0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民众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民盛金科29,089,17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7.79%。景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虽仍持有民盛金科51,571,5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82%,但不再拥有该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二)。

三、承诺履行的情况

1、民众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生违反法定持股要求和原有的持股承诺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实际控制人会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公司的独立运作、不进行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等相关承诺。

四、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交易后续还需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并向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信息披露义务人云驱科技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民众创新和景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二),详细内容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民盛金科 公告编号:2018-015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受让人(受托人)内蒙古正东云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驱科技”)将合计拥有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盛金科”)111,614,039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29.90%,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交易各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事宜概述

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收到相关股东的函告,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647,简称:民盛金科)自2018年1月19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二、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2018年1月31日,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民众创新”)与云驱科技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民众创新拟将所持有的民盛金科40,193,2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77%)转让给云驱科技。

2018年1月31日,景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云驱科技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拟将所持有的民盛金科51,571,5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82%)对应的表决

权委托给云驱科技。

上述协议如执行完成,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涉及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受让方:内蒙古正东云驱科技有限公司

2、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40,193,250股民盛金科股份(占民盛金科股份总数的10.77%)。经双方协商同意,按民盛金科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32.43元/股作为每股转让价格,本协议下标的股份的交易总价为1,303,467,097.50元。

3、股份转让的先决条件

(1)双方同意,本协议下的股份转让交易的实施取决于以下先决条件的全部成就及满足:

1)转让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作出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决定;

2)受让方股东(会)作出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决定(决议);

(2)双方承诺,为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双方可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股份转让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的30%即391,040,129.25元支付至转让方的银行账户。

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受让方向转让方的银行账户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的70%即912,426,968.25元人民币。

5、转增股份、分红股及损益归属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正式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前,基于标的股份所获得的转增股份、分红股等新增股份归受让方所有,如民盛金科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转让方现金分红,则受让方应支付给转让方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扣除拟转让股份所已实现的现金分红金额。

6、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转让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签署、履行本协议的完整权利和资格,其生产、经营已取得所需的一切批准、许可。

(2)授权

转让方已就本协议下的股份转让事宜获得了所有合适、有效、必要的授权。

(3)约束力

本协议一经签订且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即构成对转让方有效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执行的义务。

(4)不冲突

转让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不会构成其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订的协议/协议及获得的许可,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或需要获得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或同意,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强制性规定。

(5)资产所有权

转让方合法拥有所持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且本协议签署时至标的股份过户时,拟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由于限售、被查封、冻结、担保(含抵押、质押或留置)、轮候冻结等原因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之情形。

任何人不拥有标的股份的任何质押权、留置权、协议转让权、赔偿请求权、限制流通权、优先权、投票权、期权或其他请求权,转让方有权在不产生任何留置权的情形下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6)真实性

转让方保证,截至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转让方在本协议中的以及按本协议约定提交给受让方的所有文件中的各项陈述、声明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7)无变化

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份转让过户日,转让方不得对其拟转让给受让方的所持标的股份进行再次出售、质押(包括轮候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限制或第三方权利(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也不会就前述事项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接触,签订备忘录或合同书等。

(8)未披露赔偿责任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不存在与民盛金科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若因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前存在的事由导致受让方利益受损的,转让方负责承担该部分损失,并且不再向受让方追偿。如果转让方已经承担了上述处罚,则受让方承担后十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全额补偿受让方的损失。

(9)其他

转让方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

7、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有效存续

受让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生产、经营已取得所需的一切批准、许可。

(2)授权

受让方已就本协议下的股份受让事宜获得了其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有效批准。

(3)约束力

本协议一经签订并经受让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且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条件和全部满足之日起即构成对受让方有效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执行的义务。

(4)不冲突

受让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不会构成其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订的协议/协议及获得的许可,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或需要获得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或同意。

(5)资金来源

受让方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受让资金的来源合法、合规,且资金支付不存在受限制之情形。

(6)真实性

受让方保证,截至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受让方在本协议中的以及按本协议约定提交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中的各项陈述、声明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受让方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不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

(7)其他

受让方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

8、协议的生效履行、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约定的协议双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视为本协议最终履行完毕。

(3)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

(4)一方违反本协议所作出的保证或承诺,致使守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将遭受重大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四、关于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涉及的内容

1、协议主体

委托方:

甲方一:景华

甲方二:俞红春

甲方三:宋昭军

甲方四:韩宝琴

甲方五:温玉洁

甲方六:王丽丽

甲方七:卞卫刚

甲方八:王伟

甲方九:刘水平

甲方十: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代表: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润泽2号私募基金

甲方十一: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民盛景融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受托方:

乙方:内蒙古正东云驱科技有限公司

2、授权股份

各方同意,甲方将其名下持有的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47,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份共计51,571,504股(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82%)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各甲方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对应的授权股份数量及占目标公司总股本比例具体见下表:

3、委托范围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排他、无偿且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授权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如下表决权(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召集、召开、参加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及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者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公司章程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签署相关文件;

4)其他与股东投票权相关的事项。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目标公司的各项议案,受托方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行投票,无需事先通知委托方或者征求委托方同意,亦无需委托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2)该等授权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等产生的股份,其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受托方,本协议下的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该等产生的股份。

4、委托权利的行使

(1)委托方将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5、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受托方在依法行使委托时不会因受委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做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6、陈述、保证与承诺

(1)委托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合法拥有授权股份的完整、全面的所有权,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所有适格且必要的权利,各委托方就委托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和责任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目标公司的在册股东,除甲方一持有的850万股上市公司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8%)处于质押状态,其授权受托方行使的股东权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行权限制;

3)其承诺受托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4)委托方未曾亦不会就授权股份委托本协议主体之外的第三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

5)未经受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处置授权股份(甲方十和甲方十一因触及股票平仓线时进行的处置除外)或在授权股份上设置抵押等权利负担(已经质押的甲方一持有的2.28%上市公司股票除外);如受托方同意委托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授权股份,受托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若因全部或部分授权股份被转让、处置等影响受托方的表决权行使,则受托方有权要求,(a)委托方安排将同等数量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或者(b)委托方有义务要求、确保授权股份的受让方或承接方继续遵守上述约定;

6)本协议所述事项,不因委托方之间一致行动协议的变动而受影响。

(2)受托方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委托权利。

(3)在受托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会单独、与他人共同或协助他人通过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协议、安排,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扩大其本身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以及其他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4)在受托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委托方不会单独或通过他人对受托方的实际控制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或造成不利影响。

7、效力和期限

(1)本协议自自然人签字、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委托方将委托股份转让给受托方或受托方同意或指定的第三方之日为止。受托方可提前10天给予委托方通知而解除委托关系或本协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或解除本协议。

8、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其利益受损的未违约方(“守约方”)的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尽管有本协议或其它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9、保密

双方承认并确定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数据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惟下列信息除外:(i)公众人士知悉的任何信息(惟并非由接受保密信息之一方擅自向公众披露);(ii)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股票交易规则、或政府部门或法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或(iii)由任何一方就本协议所述交易而需向其股东、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之信息,而该股东、法律或财务顾问亦需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之保密责任。无论本协议以任何理由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仍然生效。

10、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方式解决。

11、其他事项

(1)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为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达成的公平合理的约定。如果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因与有关法律不一致而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则该条款仅在有关法律管辖范围之内无效或无执行力,并且不得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

(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协议应适用于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承人,并对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承人均有约束力。

五、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说明

受让方云驱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其他相关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六、本次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的公司控制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云驱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直接持有民盛金科60,042,535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6.08%;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民盛金科51,571,50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3.82%。云驱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民盛金科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11,614,0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霍东先生。

停牌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和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郝江波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其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内蒙古正东云驱科技有限公司(“云驱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8年1月拟通过受让股权及受托表决权的方式取得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盛金科”)的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本人/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公司充分知悉并认可云驱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通过受让股权及受托取得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方式取得民盛金科控制权的行为,充分认可霍东先生据此取得的民盛金科实际控制人地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本公司不会单独或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或达成类似安排,以谋求或协助他人通过任何方式谋求民盛金科实际控制人地位。

在霍东先生为民盛金科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本公司将不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民盛金科的股票(民盛金科发放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的股份数量增加除外),或以其他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在民盛金科中的表决权比例;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公司自愿将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所获股份和表决权基础上所增加持有的民盛金科股票和/或扩大表决权对应同等数量的民盛金科股份,由上市公司以一元总价回购注销;如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本人/本公司自愿将同等数量股票无偿赠与上市公司除本人/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及关联人之外的其他股东。

在霍东先生为民盛金科实际控制人期间,若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民盛金科股份,本人/本公司将要求受让方遵守上述承诺,若受让方拒绝接受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民盛金科股份。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撤销。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保证将赔偿霍东先生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

七、本次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存在的风险及影响

1、本次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受让人(受托人)云驱科技将合计拥有公司111,614,039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29.90%,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交易各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其他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九、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表决权委托协议》;

3、《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特此公告。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民盛金科 公告编号:2018-016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筹划重大事项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相关股东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简称:民盛金科,证券代码:002647)于2018年1月19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收到了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公司已于2018年2月2日披露了《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关于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以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一)、(二)。

鉴于公司目前筹划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标的资产属于金融行业的相关资产,预计该事项交易价格可能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标准。目前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未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民盛金科,证券代码:002647)自2018年2月2日(星期五)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停牌时间预计自本次停牌之日起不超过10个交易日,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或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本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