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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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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2018-0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3 证券简称:威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5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陈庆华先生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补充质押的具体情况

陈庆华先生于2017年4月11日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方式将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3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初始交易日2017年4月11日,购回交易日2018年10月11日。

2018年2月2日,陈庆华先生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方式将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7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质押给海通证券作为上述股份质押的补充质押,初始交易日2018年2月2日,购回交易日2018年10月11日。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陈庆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7,5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4%;本次股份补充质押后累计质押股份2,942,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7.83%,占公司总股本的0.82%。

二、股东的质押情况

本次股份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陈庆华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可能引发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后续,若出现平仓风险,陈庆华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股份等措施来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现场检查报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帝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于2018年1月25日-28日期间对威帝股份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25日-28日期间,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杜存兵对威帝股份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

本次现场检查主要关注如下事项: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和内部控制情况,公司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其他相关事宜。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相关制度。同时,查阅了三会会议文件等,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

经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威帝股份的公司章程以及三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执行;公司2017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以及备查文件,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是否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否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能够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威帝股份财务人员进行沟通,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以及财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威帝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抽查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威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同时,保荐机构注意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较原计划存在一定的滞后,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周期延至2018年5月。公司已于2017年7月29日披露《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延后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披露。本保荐机构已督促威帝股份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出发,切实可行地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和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公司自上市以来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威帝股份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半年度报告、三季报及2017年度业绩快报、下游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了解。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17 年度业绩快报披露了初步核算数据,公司2017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19,951.02 万元,同比下降 5.60%,公司上半年受新能源客车补贴政策调整及准入门槛提高的影响,下游客户产量大幅下滑,导致公司上半年订货量减少,销售额下滑;下半年随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落地,市场恢复常态化发展,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但年内整体营业收入较去年下降,业绩变动合理。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上市公司充分关注由于市场波动而导致的经营风险,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降低市场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公司经营业绩方面的信息披露。

同时,保荐机构已提请上市公司关注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并督促上市公司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出发,切实可行地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有关要求,对威帝股份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本保荐机构认为:2017年以来,威帝股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信息披露情况良好;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经营变动情况有合理的原因。

保荐代表人:

杜存兵王如鲲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