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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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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8-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1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拖欠的租金人民币2668037.81元(暂计到2017年9月15日),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拖欠水电费131333.63元(暂计到2017年7月),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还处于一审阶段,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将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水电费248878.20元全部计提坏账准备,截止公告日公司尚未对所拖欠的租金确认收入。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易庆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时间:2017年9月18日

诉讼机构: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路25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15年7月,公司与上海易庆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公司将位于崇明区城桥镇八一路328号的房屋(精品商厦)租赁给上海易庆安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5年8月15日期至2025年8月14日止,租金为2500000.00元/年,按照先付后用的原则,第一期租金在签约之日付清,以后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二期租金在2016年1月14日之前付清。而上海易庆安实业有限公司仅在2015年7月8日支付了保证金200000.00元、租金625000.00元,后经公司多次催促才在2016年8月4日支付租金300000.00元。截止到2017年9月15日,上海易庆安实业有限公司已拖欠公司租金2668037.81元,水电费131333.63元(暂计到2017年7月),两者合计2799371.44元。

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返还房屋;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人民币2668037.81元(暂计到2017年9月15日),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水电费131333.63元(暂计到2017年7月),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止2018年1月31日,上海易庆安实业有限公司已拖欠公司租金3488454.48元,水电费276188.33元,两者合计3764642.81元。

三、诉讼判决情况

诉讼处于一审阶段,崇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3日、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27日、2018年1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尚未做出最终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经过4次庭审,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将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水电费248878.20元全部计提坏账准备,截止公告日公司尚未对所拖欠的租金确认收入。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7日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

(二)《房屋租赁合同》

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2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

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的三级公司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应返还货款1524307.26元;逾期发货滞纳金人民币707616.00元,暂时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一完全支付日止;一审的律师费共计40000.00元及为本案实际发生的差旅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经过2次庭审,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2017年4月26日,公司收到被告退款200000.00元,公司已于2017年对剩余应返还的货款1324307.26元计提5%坏账准备。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张家坟发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全平,男,身份证号码:140202********1537

被告四:徐冰,男,身份证号码:110109********0911

委托代理人:陈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时间:2017年4月15日

诉讼机构: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路25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的三级公司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巨国际”)于2016年10月20日与被告一签订《煤炭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开展动力煤采购业务,由善巨国际向被告一采购后指令发货至秦皇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日,善巨国际依照合同约定,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向被告一汇款人民币7408800.00元用于预付90%两列货运列车动力煤的货款,每一列煤炭货款均分为人民币3704400.00元,根据每次发货的最终进港过磅数量进行结算。2016年11月18日,善巨国际又向被告汇款人民币3855600.00元用于预付90%第三列货运列车动力煤的货款。依照合同约定,被告一应于收到货款后两周内发货。然而对于第二列动力煤,被告一曾告知善巨国际已发货,但后续又通知善巨国际和秦皇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称该批已发动力煤不是善巨国际的货物,实际上至今仍未发货;至于第三列动力煤于2016年12月28日才予以发货。依据善巨国际与被告之间合同约定,善巨国际应按照合同金额的90%支付预付货款,而被告应于收到货款后两周内发货,否则应按照日千分之一支付资金占用滞纳金,若超过一个月未发货,则应返还本金加相应滞纳金。被告未履行应尽义务,显然构成违约。其具体违约情况见下表:

基于以上表格,善巨国际要求被告一向善巨国际返还抵消第一列和第三列应付款项之后的欠款共计1524307.26元。

之后善巨国际与被告一一直在协商要求发货或者退款,但被告一无故拖延时间,既没有发货也没有向善巨国际退款。2016年12月13日,被告一、被告三和被告四向善巨国际出具承诺函,承诺最晚于2016年12月22日前将货款全额退给善巨国际,被告三和被告四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但于善巨国际起诉之日,被告一分文未付。

被告一的股东为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有限公司即被告二,被告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善巨国际认为被告一拒不支付相关款项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善巨国际的合法权益,请求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善巨国际返还货款总计1524307.26元;请求被告一支付逾期发货滞纳金共计人民币707616.00元,暂时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一完全支付日止;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原告一审的律师费共计40000.00元及为本案实际发生的差旅费;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诉讼裁定情况

本案四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与第一被告在双方所签《煤炭采购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违约方对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其条文本身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谁是守约方,谁是违约方在庭审前不能确定,认为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应依法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8月23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2017)沪0151民初5710号﹞,驳回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张家坟发运有限公司、被告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有限公司、被告安全平、被告徐冰的管辖异议申请。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张家坟发运有限公司、被告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有限公司、被告安全平、被告徐冰共同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经过2次庭审,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2017年4月26日,善巨国际收到被告退款200000.00元,善巨国际已于2017年对剩余应返还的货款1324307.26元计提5%坏账准备。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7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民事裁定书

(三)《煤炭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