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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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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8-0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合计约4.432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市中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签发的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涉案材料。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万某峰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南昌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赣01民初38号等材料。南昌市中院决定于2018年3月20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万某峰,男,汉族,1975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一: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437号2幢,法定代表人:王晓强。

被告二: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112-118号5幢203室,法定代表人:崔之火。

被告三: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被告四: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201号3幢108室,法定代表人:颜静刚。

被告五:颜静刚,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被告六:梁秀红,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被告七:崔之火,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路镇迎江路。

被告八:朱士民,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龙潭路。

2、诉讼起因

2017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借款暨担保合同》及《保证合同》,并向约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9,99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9,999,9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应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和利息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万某志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南昌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赣01民初39号等材料。南昌市中院决定于2018年3月20日9时3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万某志,男,汉族,1987年0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一):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437号2幢,法定代表人:王晓强。

被告(二):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112-118号5幢203室,法定代表人:崔之火。

被告(三):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被告(四):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437号2幢,法定代表人:王晓强。

被告(五):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北兴村凤西路1512号27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崔之火。

被告(六):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2幢3楼,法定代表人:黄传宝。

被告(七):颜静刚,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被告(八):朱士民,男,汉族,1980年0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龙潭路。

2、诉讼起因

2017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借款协议》及《担保保证书》,并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

(3)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1、2项所列债务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1至2项暂计为人民币40,000,000元。

(三)万某志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南昌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赣01民初48号等材料。南昌市中院决定于2018年3月20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万某志,男,汉族,1987年0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一):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437号2幢,法定代表人:王晓强。

被告(二):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112-118号5幢203室,法定代表人:崔之火。

被告(三):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被告(四):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437号2幢,法定代表人:王晓强。

被告(五):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北兴村凤西路1512号27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崔之火。

被告(六):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2幢3楼,法定代表人:黄传宝。

被告(七):颜静刚,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2、诉讼起因

2017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借款协议》及《担保保证书》,并发放了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前后,相关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余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

(3)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1、2项所列债务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1至2项暂计为人民币10000000元。

(四)李某升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南昌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赣01民初49号等材料。南昌市中院决定于2018年3月20日9时3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某升,男,汉,1979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一: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437号2幢,法定代表人:王晓强。

被告二: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112-118号5幢203室,法定代表人:崔之火。

被告三: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被告四:颜静刚,男,汉,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被告五:朱士民,男,汉,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2、诉讼起因

2018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借款协议》及《担保保证书》,并向约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5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7,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应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和利息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五)周某章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泰州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2018)苏12民初17号等材料。泰州市中院决定于2018年3月6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周某章,男,汉,1970年8月20日生,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被告一:颜静刚,男,汉,1978年12月27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被告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5902563E,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2、诉讼起因

2017年12月10日,被告颜静刚向原告借款4亿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7日,借款期内利息约为年利率8%,逾期部分加收利率8%,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原告按约将借款转入被告颜静刚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1.25亿元。为此,原告向泰州市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5亿元及利息(以2.7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自2017年12月11日计算至2017年12月17日,按年利率16%自2017年12月18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至起诉日约为400万元),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代理支出250万元,合计2.815亿元;

(2)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丁某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市一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01民初288号等材料。上海市一中院决定于2018年4月11日9时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丁某,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翁中华。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二: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201号3幢108室,法定代表人:颜静刚,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三: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兴村风西路1512号27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定代表人:崔之火,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四:颜静刚,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被告五:吕彦东,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所:上海市真华路。

2、诉讼起因

2018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并发放了借款人民币1亿元。2018年1月9日,相关被告向原告还款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借款利息人民币70万元、借款本金人民币4,930万元),借款期满后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余款。为此,原告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700,000元。

(2)判令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期内利息50,700元(以本金5,0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计1日的利息)

(3)判令五被告以5,070万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1,014,000元(自2018年1月11日起,暂计至2018年1月30日止)。

(4)判令原告对质押物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有五被告承担。

以上合51,764,700元(暂计至2018年1月30日止)。

二、判决情况

上述各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从未审议过如上借款或担保事项。公司未来将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目前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南昌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赣01民初38号等材料。

2、南昌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赣01民初39号等材料。

3、南昌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赣01民初48号等材料。

4、南昌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赣01民初49号等材料。

5、泰州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2018)苏12民初17号等材料。

6、上海市一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01民初288号等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9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并且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的有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尤夫股份,股票代码:002427)已于2018年1月19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

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合作成立新能源产业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赣州开发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工业投资”)签署《尤夫新能源产业基金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发起设立尤夫新能源产业基金(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基金”),基金规模拟定为人民币30.01亿元,公司及指定方认购基金的劣后级份额,认购比例为基金规模的10%。目前公司仅与赣州工业投资就共同设立产业基金有关事宜达成初步意向,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但尚未签署正式合伙协议,该基金的正式设立尚存在不确定性。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参与设立新能源产业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6)。

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收到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技集团”)的通知,上海中技集团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已进入前期洽谈及尽职调查阶段,可能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但该事项仍然需要进一步论证,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尤夫股份,股票代码:002427)已于2018年2月2日(星期五)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目前,相关重大事项正在进行协商,如最终达成共识,将签署相关协议。待公司通过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