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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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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2018-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02 股票简称:晋亿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8-002号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053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函中称,收到投诉我司2012年、2013年、2014年年度会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嫌疑,投诉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前五名供应商计算得出的采购总额与根据关联交易信息计算得出的同类交易金额存在差异嫌疑;(2)从釆购总额分析,成本费用存在差异嫌疑;(3)“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数值存在差异嫌疑;(4)职工薪酬数值存在差异嫌疑;(5)“支付的各项税费”数值存在差异嫌疑;(6)合并报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数值存在差异嫌疑。为此,我司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审慎自查。根据函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逐项回复并披露如下:

一、投诉称,根据前五名供应商计算得出的采购总额与根据关联交易信息计算得出的同类交易金额存在差异嫌疑。

回复:

1、根据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采购前5名及其占采购总额的比例来倒推采购总额与同类交易不存在可比性。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前5名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时所采用的采购总额包括长期资产、大额费用、存货采购类的大额发生部分金额(含税),关联交易金额数据的倒推同类交易金额为相对应业务金额(不含税),两者口径不一致;

2、公司关联交易发生额很小,在计算所占百分比时相应数值很小,披露时四舍五入取整。投诉中直接根据交易金额和相应比例倒推同类交易金额时同一报告期同类交易金额差异巨大。

二、投诉称,从釆购总额分析,成本费用存在差异嫌疑。

回复:

1、投诉中推导过程用于推导成本费用的采购总额错误。推导公式中所采用的采购总额系以公司对外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前5名采购金额及其占采购总额的比例来倒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前5名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所采用的采购总额包括长期资产、大额费用、存货采购类的大额发生部分金额(含税);

2、投诉中未考虑出口退税不予抵减税额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

3、投诉中未考虑计提专项储备计入成本费用的影响。

三、投诉称,“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数值存在差异嫌疑。

回复:

1、投诉中推导过程未考虑应收票据、预付款项中长期资产购置款的变动对经营性应收项目变动的影响;

2、投诉中推导过程应收账款的增加未考虑坏账准备及应收账款核销金额的影响;

3、投诉中母公司现金流量推导过程未剔除母子公司间投资及筹资性关联资金往来余额变动对经营性应收项目变动的影响;

4、投诉中推导过程未考虑其他流动资产期初、期末变动额对经营性应收项目变动的影响;

5、投诉中推导过程未考虑票据保证金余额期初、期末变动额对经营性应收项目变动的影响。

6、投诉中推导过程未考虑2013年度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浙江晋正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并日经营性应收数据的影响。

四、投诉称,职工薪酬数值存在差异嫌疑

回复:

1、投诉中“计算的职工薪酬合计”未考虑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期末未支付情况;

2、投诉中“成本中的直接人工”为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为当期营业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数据,并非当期投入生产成本中职工薪酬数据,同时该数据未考虑年度报告中制造费用中职工薪酬数据;

3、投诉中“研究开发费中职工薪酬最多”与实际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五、投诉称,“支付的各项税费”数值存在差异嫌疑。

回复:

1、投诉推导过程中所用的所得税费用未考虑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2、投诉推导过程未考虑营业外支出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影响;

3、投诉推导过程仅考虑应交税费项目的增加,未考虑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报的应交税费的影响数;

4、投诉推导过程中直接采用附注披露中的当期教育费附加推算应交增值税、营业税以及当期免抵税额合计数,但在税务申报时存在小额跨期申报,相应的税基在其他会计期间的情况,投诉中未考虑该数据的影响;

5、当期免抵退税额推导过程中简单的用国外收入*17%退税率,该过程中收入与税率均与公司实际业务不符。其中公司国外收入未考虑国际招标内销合同视同出口退税的销售;另公司存在17%、9%、5%、0%多种出口退税率;

6、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投诉推导过程直接采用了现金流量表中的收到的税费返还数据,未考虑其中除出口退税外的例外事项,如以税费返还形式给予的政府补助款项。

六、投诉称,合并报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数值存在差异嫌疑。

回复:

1、投诉推导过程中用于推导成本费用的采购总额错误。推导公式中所采用的采购总额系以我司对外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前5名采购金额及其占采购总额的比例来倒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前5名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时所采用的采购总额包括长期资产、大额费用、存货采购类的发生金额;

2、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所用的基数有误,且公司存在多种进项税税率,投诉中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公式过于简单,与我司实际情况不符;

3、投诉中应付账款的增加未考虑工程设备款、费用两项目余额的变动情况;

4、投诉中预付账款的增加取数存在错误;

5、投诉中预付账款的增加未考虑购置工程设备款余额的变动情况;

6、投诉中未考虑计提专项储备计入营业成本金额的影响

七、我司认为需要披露的相关情况

我司认为年度报告的相关披露在各方面实现了公允反映,投诉内容存在明显错误。

同时经公司仔细核对,本次信访投诉材料与2015年公司发生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材料极度类似。对方向我司发律师函及分析材料,称我司2012-2014年度会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嫌疑。针对该情况,我司曾组织人员就我司2012-2014年年报进行了全面分析、研究、核对,发现对方并没有对我司的具体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而是简单地通过设置模板、简单罗列数据计算得出所谓的逻辑疑点,其所采用的方法简单、粗陋、不符合会计专业知识,其对我司的指控是极不负责任的,故我司对该律师函未予理睬。其后,对方修改了分析材料的部分数据,对我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驳回原告上诉”和“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的裁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以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及金额未达到披露标准,同时,我司为防止造成投资者误解及产生错误的示范效果,故未公开披露以上事项。近年,相关类似事件在国内多有发生,我司认为相关类似事件的不断发生,是对我司及广大守法上市公司的不间断骚扰,对方以极小的成本造成了上市公司及社会行政资源的巨大浪费,希望广大投资者予以谨慎审视。我司将继续认真落实,依法、合规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