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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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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18-005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4号)核准,2018年1月26日,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0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8.03元,募集资金总额288,48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2,633,962.26元。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2月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2月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18)0001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商业银行方,监管协议中分别是: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城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软件大道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华泰联合证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德邦证券”)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2、甲方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鹿美遥、卞建光,授权德邦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志勇、胡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9、本协议一式拾贰份,甲、乙、丙四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