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18-019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3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议案材料已于2018年3月1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及监事。公司董事应参加表决9人,实际参加表决9人。公司3名监事参阅了相关议案材料。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和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含)70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不超过(含)10亿元资产支持票据(ABN)与不超过(含)60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产支持票据(ABN)发行方案
1、注册及发行规模:拟注册规模为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
2、发行期限:拟注册的ABN期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具体发行期限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3、发行利率:将按照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4、募集资金用途:发行ABN所筹得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含子公司)有息负债、补充公司(含子公司)营运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及金额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5、发行日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性发行。
6、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ABN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在本次发行ABN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方案
1、注册及发行规模:拟注册规模为不超过(含)人民币6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期限:拟注册的PPN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具体发行期限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3、发行利率:发行利率将按照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4、募集资金用途:发行PPN所筹得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含子公司)有息负债、补充公司(含子公司)营运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及金额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5、发行日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分次发行。
6、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PPN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在本次发行PPN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三)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与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兑付兑息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具体发行品种(组合方案)、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利率等具体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金额、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畴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承销安排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就本次发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注册备案手续,完成其他为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所必需的手续和工作,办理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相关的付息兑付手续);
3、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办理与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第七十九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8年3月22日召开第七十九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具体请详见《关于召开第七十九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8-020号)。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8-020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第七十九次(2018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3月2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公司第七十九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3月22日 上午10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A座10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3月22日
至2018年3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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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已于2018年3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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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若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样式附后)。
(二)登记时间
2018年3月19日8:30-11:30及13:00-17:00。
(三)登记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A座10层
联 系 人:李可心、余继鹏
联系电话:010-82190959
传 真:010-82190933
六、 其他事项
股东出席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3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七十九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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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18-021号
债券代码:136294 债券简称:16信地02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8年付息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14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15日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发行的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简称为“16信地02”,债券代码为“136294”;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5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调整后票面利率,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6年3月15日,即本期债券发行首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3月15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5日为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日期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3月1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年3月3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5、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6信地02”的票面利率为3.50%,每手“16 信地 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5.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14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1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3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信地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按其所获利息额的20%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每手“16信地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8.0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按其所获利息额的10%缴纳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将税款退回债券发行人,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QFII、R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6信地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发送至本公司邮箱,盖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
联系人:李可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A座10层
电话:010-82190959
传真:010-82190933
邮箱:dongban_dc@cinda.com.cn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RQFII所得税。如QFII、R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RQFII自行承担。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永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丁晓杰
联系人:李可心
联系电话:010-82190959
传真:010-82190933
(二)牵头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崔萍萍、王海泉
联系电话:010-83326872、83326836
传真:010-83326948
(三)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1、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薛军
联系人:谷兵
联系电话:010-88085812
传真:010-88085256
2、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郭瑛英、闫明庆、郑成龙、赵彬彬、赵毅
联系电话:010-85130372
传真:010-85130542
(四)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高斌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附表:
“16信地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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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201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