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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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8-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3月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自2018年3月13日起(含该日)至2018年3月19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敬请投资者留意,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5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

官方网址:www.xyamc.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3.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xyamc.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9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7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103,846,742.4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2月12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124,447,944.86份)的83.45%。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103,846,742.46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3月8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18年3月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及其附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金基金合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92号(《关于准予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金基金合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金托管协议》将自2018年4月11日起生效,原《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转型方案实施的安排

(1)情况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的选择期为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4月10日。

在选择期期间,为方便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开放期与封闭期的规定以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并已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在选择期期间,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仅接受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相关业务规则

1)赎回业务

本基金在选择期期间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本基金的6个月指180天。

2)转换业务

a. 转换业务规则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b. 转换费率

本基金在选择期期间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货币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规则);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举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已超过180天,选择期内申请转出所持有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10,000份,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选择期内某日转出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份额净值为1.0010元,转换为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B份额(假设无未支付收益),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的货币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010=1001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0010×0%=0元

补差费=[10,000×1.0010×(1-0%)/(1+0%)]×0%=0元

转换费用=0元

转入金额=10010-0=10010元

转入份额=10010/1=10010份

c. 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选择期期间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d. 转换限额

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转换出的基金份额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e. 交易确认

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三、《〈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附件四、《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五、《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4306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法定代表人:肖炎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于二○一八年二月五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八年二月六日、二月七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八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时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周睿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张光琪、韩锐节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三月七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03,846,742.46份,占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权益登记日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24,447,944.86份的83.4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03,846,742.4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证书后所附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附件:《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共一页)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