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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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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8-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意向书中的释义适用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诚锋实业、威龙投资、哥特投资,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及其配偶厉彩霞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剑刚还承诺:(1)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浙富桐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中、雷德友、卢国华、钟黎达、张建龙、黄科达、付进林、夏焕强、王思远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为了稳定公司股价,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2017年3月24日及2017年4月14日,公司先后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按照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预案的规定,根据公司和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为原则,及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的前提

① 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 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 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2)回购的资金总额

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公司每12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

(3)回购方式

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4)资金来源与回购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主要股东、董事、髙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主要股东(诚锋实业、威龙投资、董剑刚)、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如下:

(1)增持的资金总额

主要股东单次增持的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的20%,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取得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取得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50%。

(2)增持价格

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增持方式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二级市场买入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3、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

(三)顺位要求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以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位,以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位。

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的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由主要股东按承诺的金额增持公司股票;若主要股东增持后,公司的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由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的金额增持公司股票。

(四)启动程序

1、自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做出决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上述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涉及公司回购股票事宜,则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公司回购股票应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并在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办理审批或备案等相关法律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应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并在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五)终止条件

如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公司股价连续五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原已实施的部分不再取消。

(六)责任主体与约束措施

1、责任主体

(1)接受稳定股价预案约束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2)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约束措施

如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的主要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则公司不得向其发放股利,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公司将停止向其发放薪酬或津贴,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七)预案的生效及有效期

稳定股价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八)预案的修订

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公司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主要股东诚锋实业、威龙投资、董剑刚承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根据该预案就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如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诚锋实业、威龙投资、董剑刚承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该预案规定的公司回购股票等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根据该预案就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召开董事会,届时如其继续担任董事职务,且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时,承诺其将在董事会上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该预案规定的公司回购股票等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如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回购方案及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的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相应调整)。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措施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以有权部门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认的金额确定。

发行人股东诚锋实业、威龙投资,实际控制人董剑刚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发行人保荐机构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和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诚锋实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诚锋实业持有公司57.7821%的股份,作为锋龙股份的控股股东,其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自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锋龙股份的股份;在本公司所持有的锋龙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资金需求和本公司股东的意愿,审慎减持锋龙股份部分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锋龙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在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本公司减持锋龙股份不违反本公司股东在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数量

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锋龙股份总数的25%;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不低于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本公司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减持价格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方式

本公司减持锋龙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公告

在锋龙股份上市后,本公司拟减持锋龙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公司持有锋龙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锋龙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锋龙股份所有。”

(二)威龙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威龙投资持有公司9.8885%的股份,其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自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锋龙股份的股份;在本公司所持有的锋龙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资金需求和本公司股东的意愿,审慎减持锋龙股份部分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锋龙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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