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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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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8-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7〕296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定价方式、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8年3月22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8年3月22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到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按申购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8年3月26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3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九、中止发行情况”。

6.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申购、投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2,22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424号”核准。股票简称为“锋龙股份”,股票代码为“002931”,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锋龙股份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2.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3.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222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888万股,新增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76%;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7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9.24%。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4.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需于2018年3月14日(T-6日)中午12:00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承诺函及核查材料(相关文件可在“九州证券官方网站www.jzsec.com—最新公告”中下载),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条件及要求”。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网下投资者须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5.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T-5日)至2018年3月16日(T-4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最低申购量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单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6. 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2018年3月13日(T-7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A股股份日均市值(以下简称“市值”)不少于6,000万元(含6,000万元)。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网上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在2018年3月22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其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在2018年3月2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8年3月22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8年3月21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的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8年3月20日(T-2日)刊登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8.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

9. 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8年3月22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在参与网下、网上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将于2018年3月21日(T-1日)公告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10. 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五、回拨机制”。

11. 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六、配售原则及方式”。

12. 2018年3月26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3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

13. 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相关安排以及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8年3月13日(T-7日)登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摘要》”)、《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条件及要求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 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 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 已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3月14日12:00(24小时制,下同)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

5. 已在初步询价启动开始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3月14日12:00开通CA证书并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

6. 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即2018年3月13日(T-7日),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持有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日均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7. 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或除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基金,该等私募基金均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3月14日12:00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8. 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日2018年3月14日12:00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9. 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10. 不属于本公告下文“(二)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二)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 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3.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三)提交承诺函及核查材料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六大类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QFII或RQFII证券投资账户作为配售对象参与网下询价的,无需向九州证券提交核查申请材料,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资者条件。如因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除上述情形外,以其他配售对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均需提交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机构投资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盖章扫描件)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投资者)》(EXCEL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适用于产品)》(EXCEL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

(5)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基金,或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基金,该等私募基金还应发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6)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应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及产品合同或募集说明书扫描件。

2. 个人投资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签名扫描件)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签名扫描件)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个人投资者)》(EXCEL电子版及签名扫描件)

以上材料请在“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jzsec.com—最新公告”中下载。

递交核查材料时请勿修改EXCEL文本的任何格式,否则投资者信息将无法录入主承销商核查数据库。

网下投资者须在2018年3月14日(T-6日)中午12:00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九州证券提交核查材料,发送时间认定以“邮件显示的发送时间”为准。九州证券电子邮箱:jzipo@jzsec.com,邮件标题请注明:锋龙股份+投资者类型(机构/个人)+投资者全称。如邮件发送1小时内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于核查资料报送截止日当天12:00前进行电话确认,咨询及确认电话为:010-57672159、010-57672165。敬请投资者勿删除所提交的核查邮件,以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查验。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完整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初步询价资格或有权将其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在初步询价结束后配售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入围的网下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实质性核查,投资者应按要求进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拒绝配合、提供虚假信息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四)初步询价

1. 初步询价要求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参与初步询价,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18年3月1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应当为拟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总和。

2. 申购数量要求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九州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最低申购量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单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3. 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T-5日)至2018年3月16日(T-4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提交报价后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其报价时间以重新提交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时间为准。

5.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6. 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57672159、010-57672165。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下列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1. 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条件及要求”之“(二)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2. 未按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条件及要求”之“(三)提交承诺函及核查材料”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提供核查资料的投资者。

3.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未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3月14日12:00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的。

4. 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

5. 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4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200万股、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报价,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 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 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定价程序

1.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到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数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3. 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

4.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将在2018年3月21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对外披露。

(二)有效报价的确定

剔除无效报价、最高报价并确定发行价格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网下投资者的报价即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当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少于 10 家时,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中止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三)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的9:30-15:00。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其报价时间以重新提交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时间为准。

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为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18年3月26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9:15-11:30,13:00-15:00, 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网上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在2018年3月22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其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8,720股。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在2018年3月2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8年3月22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2018年3月22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

五、回拨机制

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三)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T+1日在《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T+1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并于T+2日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配售结果请见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六、配售原则及方式

2018年3月22日(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对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一)投资者分类

为体现对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保险资金的优先配售地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A类: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

B类: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 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2. 如果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其中不低于50%的部分向A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预设10%的部分向B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

3. 如果A类投资者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5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三)调整并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投资者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除外);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1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则将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降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10%以内,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 = 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十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000001或0.00000001%。

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四)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申报时间先后排序,由申报时间最靠前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七、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8年3月26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八、投资者认购不足及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纳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认购不足及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T+4日刊登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九、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 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 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 网下申购后,入围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5.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 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7. 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中止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择机重启发行。

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3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