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8-019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3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16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00至2018年3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年3月1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世如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5,70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25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5,7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25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参会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下同)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刘浒、刘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依次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商品经销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70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关联股东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285,600,000股。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70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居民服务、设备租赁、电信业务代理(以工商登记为准)。并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订等事宜,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70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同意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