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3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8-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8-011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号),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分5笔向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付出资金共计1.7亿元,于2017年12月全部收回,并于2018年3月13日收到利息240.38万元。2018年1月至2月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分3笔再次向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拆借资金共计3.6亿元,截止2018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尚未归还。

经现场核查发现,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系你公司控股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构成你公司关联方。但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履行相应决策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有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督促其做出还款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要求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应于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和整改责任人等内容。同时,将整改措施报告经我局审核无异议后,报送证券交易所予以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将根据决定书的上述内容,积极落实新疆证监局的各项要求,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