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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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华夏货币、华夏现金增利
货币、华夏财富宝货币、华夏薪金宝
货币、华夏沃利货币申购业务上限的
公告

2018-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基金投资运作的稳定性,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8年3月26日起对华夏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华夏货币”)、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华夏财富宝货币”)、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华夏薪金宝货币”)、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华夏沃利货币”)的申购业务上限进行调整,即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申请华夏货币A、华夏货币B的金额均应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申请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华夏财富宝货币、华夏薪金宝货币、华夏沃利货币的金额均应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如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华夏货币、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华夏财富宝货币、华夏薪金宝货币、华夏沃利货币的金额超过上述限制,该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

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应遵照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及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对短期投资行为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经协商各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按前述规定修订了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修订将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即自该日起,若投资者赎回基金时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将被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敬请投资者关注并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公司已于2018年3月23日发布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查询、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订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经协商各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中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进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一、修订依据及修订范围

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旗下2017年10月1日前已生效且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具体基金明细如下:

二、基金合同修订情况

由于基金类别、运作方式、投资方向等不同,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具体表述等可能存在差异。本公告正文列示的合同修订内容并不特别区分基金类别,仅对货币基金的特别规定进行单独说明,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如《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某项规定不适用某类基金或对不同类别基金有所区别,遵循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的从其规定。

(一)对原基金合同中前言、释义章节的修订

1、在“前言”有关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中增加“《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2、在“释义”中新增“《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流动性受限资产”、“摆动定价机制”的释义。

(二)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章节的修订

1、在有关申购与赎回数额限制的节段中增加如下内容: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对有关申购赎回费用节段的修订

(1)增加有关短期赎回费的约定如下: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增加“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相关描述。

3、在有关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的节段中增加如下约定: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2)“当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在有关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的节段中增加如下约定: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在有关巨额赎回处理方式的节段中新增约定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可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并约定了相关处理措施。

(三)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投资章节的修订

1、明确“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中“现金”的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新增有关投资可流通股票的限制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新增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限制如下: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新增对逆回购交易质押品资质的限制如下: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四)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资产估值章节的修订

1、在有关估值方法的节段中增加如下约定: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2、在有关暂停估值情形的节段中增加如下约定: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五)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信息披露章节的修订

1、在定期报告披露中新增约定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在临时公告披露中增加约定“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及“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为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六)对货币基金基金合同的特别修订

1、对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章节的修订

新增收取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新增情形具体如下:

“当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对基金投资章节的修订

(1)根据货币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新增如下限制:

“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新增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限制如下: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新增对次高等级信用类金融工具(含存款及同业存单)的投资限制如下:

①“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②“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4)新增投资同一商业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与债券的限制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3、对基金信息披露章节的修订

(1)在定期报告披露中新增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2)在临时公告披露中增加“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为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七)对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的修订

除与原基金合同修订内容一致部分外,本公司还将对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有关基金申赎的具体费率和风险揭示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修订,具体补充修订详见附件。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发布的有关公告等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简况等内容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同时将相应修订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上述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及招募说明书补充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