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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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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1版)

非现场登记: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二)登记时间

2018年4月17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三)登记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188弄49号楼证券事务部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188弄49号楼

邮政编码:200336

联系人:张茜女士

联系电话:021-62265371

联系传真:021-62187072

联系邮箱:zhangxi@interchina.com

(二)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4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3: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8-035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会计师”)。中准会计师是一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上述《公司章程》规定。基于双方的诚信合作基础,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请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3月30日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33号文件核准,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发行人”或“公司”)2013年6月向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8家发行对象定向发行155,024,691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8.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55,699,997.10元,扣除券商费用后为人民币1,220,540,397.10元。发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2016年2月1日分别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保荐机构”)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聘请申万宏源担任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并由申万宏源承接公司于2013年6月完成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220号文核准,国中水务2017年2月向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冠贸易有限公司在内的2家发行对象定向发行198,310,900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51,892,3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9,550,310.9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22,342,009.10元。

申万宏源作为国中水务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后任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申万宏源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国中水务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国中水务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申万宏源对国中水务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国中水务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