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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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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的信任与支持,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决定于2018年4月1日00:00至2018年6月30日24:00,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优惠活动时间

2018年4月1日00:00至2018年6月30日24:00

二、 适用投资者

1、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申购指定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

2、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签约定期定额投资,并于2018年4月1日00:00至2018年6月30日24:00期间成功扣款的定期定额交易,享受定期定额投资1折费率优惠。

三、 适用基金范围

四、 费率优惠内容

在2018年4月1日00:00至2018年6月30日24:00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凡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上述开放式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享受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1折优惠。优惠前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享受费率优惠。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相关业务公告。

本优惠活动仅针对处于正常申购期的指定开放式基金(前端模式)申购手续费,不包括后端收费模式基金的申购、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开放式基金认购手续费。 “前端模式申购”是指申购基金时就需要支付申购费的购买方式。

有关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交通银行的有关公告。

五、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详情:

(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站: www.bankcomm.com

(二)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网站:www.xy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对于定期定额投资,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0日

关于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清明节”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3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期间,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其它业务仍照常办理。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在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期间,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应小于等于10,000,000.00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超过10,000,000.00元,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拒绝。

2、 2018年4月9日起,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调整为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金额应小于等于300,000,000.00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金额超过300,000,000.00元,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拒绝。本基金取消或调整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制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3、 根据中国证监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投资者于2018年4月4日申购、转换转入或定期定额投资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自下一个交易日2018年4月9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投资者于2018年4月4日赎回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享有该日和整个假期期间的收益,将于下一个交易日2018年4月9日起不享受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分配权益。

4、 自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7日期间,投资者提交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及假期前未确认的交易申请、未到账的赎回款项等,将顺延到假期结束后进行处理。

5、 投资者如节假前或节假期间需要使用资金,请充分考虑资金到账所需时间并提前足够时间提出赎回申请,避免因交易跨越假期而带来不便。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400-606-6188 (免长途通话费)、021-68619600,或登录公司网站www.xy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6、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0日

关于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清明”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3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期间,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其它业务仍照常办理。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在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期间,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应小于等于10,000,000.00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超过10,000,000.00元,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拒绝。

2、 2018年4月9日起,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调整为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金额应小于等于500,000,000.00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金额超过500,000,000.00元,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拒绝。本基金取消或调整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制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3、 根据中国证监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投资者于2018年4月4日申购、转换转入或定期定额投资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自下一个交易日2018年4月9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投资者于2018年4月4日赎回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享有该日和整个假期期间的收益,将于下一个交易日2018年4月9日起不享受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分配权益。

4、 自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7日期间,投资者提交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及假期前未确认的交易申请、未到账的赎回款项等,将顺延到假期结束后进行处理。

5、 投资者如节假前或节假期间需要使用资金,请充分考虑资金到账所需时间并提前足够时间提出赎回申请,避免因交易跨越假期而带来不便。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400-606-6188 (免长途通话费)、021-68619600,或登录公司网站www.xy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6、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0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

公 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79,955,093.1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3月1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103,761,861.10份)的77.06%。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79,955,093.1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3月29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18年3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及其附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金基金合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93号(《关于准予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注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金基金合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金托管协议》将自2018年5月3日起生效,原《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转型方案实施的安排

(1)情况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的选择期为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日。

在选择期期间,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仅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为方便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开放期与封闭期的规定以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同意豁免本基金关于基金赎回费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选择期期间对本基金进行赎回的,不收取赎回费;并已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2)相关业务规则

1)赎回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选择期期间对本基金进行赎回的,不收取赎回费。

2)转换业务

a. 转换业务规则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b. 转换费率

本基金在选择期期间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本基金在选择期内赎回费率为0%)。

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货币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规则);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举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选择期内申请转出所持有的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10,000份,赎回费率为0%,当日A类份额净值为1.0010元,转换为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B份额(假设无未支付收益),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的货币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010=1001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0010×0%=0元

补差费=[10,000×1.0010×(1-0%)/(1+0%)]×0%=0元

转换费用=0元

转入金额=10010-0=10010元

转入份额=10010/1=10010份

c. 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选择期期间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d. 转换限额

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转换出的基金份额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e. 交易确认

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三、《〈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附件四、《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五、《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4307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法定代表人:肖炎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二月二十八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周睿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张光琪、韩锐节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79,955,093.10份,占二○一八年三月一日权益登记日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03,761,861.10份的77.0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79,955,093.1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证书后所附的《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附件:《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共一页)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鑫元兴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

公 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497017892.64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3月1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497657118.58 份)的99.87%。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497017892.64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3月29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18年3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及其附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49号(《关于准予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注册。《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2018年5月3日起生效,原《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变更注册为发起式基金,并采用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为机构定制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同时豁免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不能达到或者超过50%的比例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型方案实施的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的选择期为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日。

选择期内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2018年5月3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选择期内投资者可申购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单一投资者可以持有本基金超50%的份额,前述份额将在2018年5月3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选择期内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以及单一份额持有人占比限制等条款。

在选择期期间,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但单一份额持有人占比可能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新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三、《〈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附件四、《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五、《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4308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法定代表人:肖炎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二月二十八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周睿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张光琪、韩锐节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97,017,892.64份,占二○一八年三月一日权益登记日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497,657,118.58份的99.8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97,017,892.64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证书后所附的《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附件:《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共一页)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