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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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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8-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69 证券简称:金溢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7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终2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诉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现将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背景

一审原告、上诉人: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17年7月17日,公司就与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专利号:201010105622.2)”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初1255号],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和2017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m.cn)上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1)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2、2017年11月24日,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m.cn)上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4)。

(二)本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终20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四万一千八百元,由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2017年11月27日,公司就与刘颖、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1420329330.0,专利名称为“联云车载单元系统及其上网适配器和车载单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一切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被告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50万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7年11月27日,公司就与刘颖、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0920051958.8,专利名称为“使用太阳能供电的环保自动收费车载单元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一切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被告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50万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案件已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2、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83,600.00元由公司负担,该两项费用已在2017年度入账,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就二审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终20号;

2、公司《民事起诉状》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通知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