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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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
公 告

2018-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20号

债券代码:136357 债券简称:16亚泰01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

公 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4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4月5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发行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4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亚泰01、136357

3、发行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10亿元。期限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计息期票面利率为6.0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6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8、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2021年4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4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评级为AA,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16亚泰01”的票面利率为6.00%,每1手“16亚泰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4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4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4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亚泰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本期债券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16亚泰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

联系人:秦音

联系方式:0431-84956688

邮政编码:130031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二层

联系人:许刚

联系方式:010-65608393

邮政编码:1000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16亚泰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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