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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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1版)

(二)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本次23名激励对象解锁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的30%,2名激励对象解锁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15%,合计解锁总数为830.7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44%。

三、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23名激励对象解锁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的30%,2名激励对象解锁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15%,合计解锁总数为830.7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44%。

具体解锁情况如下表: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8年4月17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830.7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实施考核办法》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解锁的25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830.7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锁。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 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2、 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3、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的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符合第二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为 2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锁手续,解锁的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30%,同意公司为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锁手续,解锁的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15%,不能解锁的部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年化6%利率回购注销,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830.7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自2017年11月20日起,23名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首次限制性股票的30%,2名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首次限制性股票的15%,不能解锁的部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年化6%利率回购注销;公司及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书面核查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2018-030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15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二楼宴会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2、4-10议案已于2018年4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于 2018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第3-6、10-11.01议案已于2018年4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1.0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 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8年5月11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香江控股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何肖霞、谢亨阳

电 话:020-34821006

传 真:020-34821008

邮 编:511442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8-031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4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主席黄志伟先生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会主席职务。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选举刘昊芸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期满之日止。

刘昊芸女士简历如下:

刘昊芸,毕业于中山大学,获学士学位,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2008年至2009年就职于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2010年至2013年于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担任按揭项目发展主任;2013年至2015年于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5年4月入职香江集团,现任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总监、香江控股监事。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公告编号:临2018-032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4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主席及股东监事黄志伟先生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会主席职务。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李菲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李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至2012年就职于香江控股集团流通事业部担任行政部经理,2012年至2014年就职于香江集团任职行政经理,2014年至2016年就职于香江金融控股集团任职综合管理部经理,2016年至今任职香江集团总裁办副经理。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李菲女士担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