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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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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
进展公告

2018-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18-020

债券代码: “122369” 债券简称: “13 包钢 04”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4月9日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9)。

自停牌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各项工作,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开展尽职调查,就募投项目进行相关的可行性分析论证。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仍在论证及完善过程中,公司将在方案确定后尽快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鉴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股票自2018年4月16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将尽快确定是否进行上述重大事项,并于本次股票继续停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含继续停牌当日),根据筹划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是否继续申请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对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公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18-021

债券代码: “122369” 债券简称: “13 包钢 04”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三期)本息兑付

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4月21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18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4月19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4月23日

●摘牌日:2018年4月23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三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3包钢04”,代码为122369。

3、发行主体: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3年期。

5、发行总额:15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75%。

7、计息期限: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三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5%。每1手“13包钢04”(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00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75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18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4月19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4月23日

(四)摘牌日:2018年4月23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4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包钢04”(代码为122369)持有人。

五、兑付、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包钢04”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刚

联系人:白宝生

电话:0472-2189515、2189530

传真:0472-2189528

(二)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辛志军

电话:010-59026635

传真:010-59026602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负责人:徐瑛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