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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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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39 证券简称:凯普生物 公告编号:2018-042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20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19日-2018年4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北片高新区D5-3-3-4小区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伟雄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18年3月3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3,66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730%。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9,56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67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10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5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4、《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100,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5、《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100,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6、《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100,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7、《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100,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9、《关于2018年度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100,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10、《关于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100,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1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100,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1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100,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13、《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100,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070号

致: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18年4月20日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北片高新区D5-3-3-4小区公司会议室召开。

贵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15:00至2018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合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663,600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730%。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名,合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563,000股。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00,6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53%。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合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00,600股。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下:

1. 《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5.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 《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8.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 《关于2018年度董事和监事的薪酬方案》

10. 《关于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2.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3. 《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13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张 炯 周凌仙

刘进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