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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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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公告编号:2018-59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冬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翠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翠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以前年度签订持续至报告期内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经2010年8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国Veeco公司、德国AIXTRON AG公司分别签署70台、30台MOCVD设备的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2.61亿美元,在2011年底之前分批交货;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扬州德豪润达光电有限公司与美国Veeco公司签署30台MOCVD设备的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0.765亿美元,在2011年3月底之前分批交货。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芜湖德豪润达、扬州德豪润达共计已到货MOCVD设备92台,其中:80台已调试完成开始量产,2台设备用于研发;其余10台为扬州基地的设备,已计提减值并处于待出售状态。

(二)重要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吴长江(原告)于2016年8月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王冬雷(被告一)、公司(被告二)、雷士照明(被告三,前述三被告合称“被告”),并追加NVC Inc.为第三人,原告称其与相关被告于2012年签署了《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主要就推动公司与雷士照明整体战略合作及规划达成初步意向,现原告主张该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原被告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原告吴长江名下所持有公司股份13,000万股,应依法返还公司所有,公司子公司德豪香港所持有的雷士照明股份58,742.90万股,应依法返还原告吴长江所有。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前述协议无效导致的借款利息损失等580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受理该案件,案件号为“(2016)粤1302民初7972号”。本公司于2016年9月对本案提起管辖权异议,后被驳回,现处于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中。

(三)重要关联交易事项

1、2015年出售凯雷电机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与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盈瑞签署了《框架协议》。本公司部分房地产及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等资产整合至全资子公司珠海凯雷电机有限公司后,将持有的凯雷电机100%股权转让给珠海盈瑞。本次股权转让以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值57,268.74万元作为转让价格,该等对价分期支付,珠海盈瑞应于2016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截止2017年3月31日,珠海盈瑞已支付给本公司12,000万元,仍有45,268.74万元尚未支付。

根据双方面临的实际情况,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珠海凯雷电机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德豪润达同意珠海盈瑞延期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珠海盈瑞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剩余股权转让款45,268.74万元。本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项已经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7日、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珠海盈瑞已支付给本公司12,000万元。

2、继续收购雷士照明股权的关联交易

2014年4月20日,香港德豪润达与自然人吴长江先生及NVC Inc.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关于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6.86%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拟向吴长江先生及NVC Inc.受让其持有的雷士照明普通股214,508,000股(连同股息权利),占雷士照明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6.86%,交易价格由之前约定的每股2.95港元变更为每股2.34港元,交易金额501,948,720港元。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股份中212,445,000股已完成过户,尚有2,063,000股未完成过户。

3、关于收购珠海盈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拟收购珠海德豪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盈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以获取珠海盈瑞旗下的房地产及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等资产,用于开展公司小家电业务的生产经营,收购价格为人民币32,509.54万元。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拟于2018年5月8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出售香港德豪光电股权事项的进展情况说明

经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1日、2016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将持有的子公司德豪(香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出售给瑞玉基金,本次股权出售以香港德豪光电的股权评估值人民币19,000万元作为交易价格,同时瑞玉基金同意代香港德豪光电偿还其对德豪润达及其子公司37,700万元的债务。

德豪润达、香港德豪国际、瑞玉基金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2017年1月10日就本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1)开曼基金应在德豪润达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出售事项后的3日内支付交易价款的50%即9,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剩下50%价款即9,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需要在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完毕;(2)开曼基金同意代香港德豪光电偿还其对德豪润达及其子公司37,7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债务。开曼基金承诺在2017年4月20日之前支付9,3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债务款,余下债务款28,3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本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2月28日收回上述股权转让款19,000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瑞玉基金已代香港德豪光电偿还其对德豪润达及其子公司30,348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债务。

(五)关于吴长江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吴长江先生持有本公司13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1%。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西藏林芝汇福投资有限公司、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吴长江、惠州雷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两案过程中,因吴长江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执行人吴长江持有的德豪润达1.3亿股的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票,分为72,222,222股和57,777,778股两个标的拍卖。

2017年3月16日,上述72,222,222股和57,777,778股两个标的分别被西藏林芝汇福投资有限公司、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竞拍成功。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

(六)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说明

公司因筹划对雷士照明控制的在中国境内的制造业务及相关企业的并购事项,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1月26日开市起停牌。2018年3月14日,公司已与雷士照明及王冬雷先生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仍处于停牌状态,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的各项工作,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的相关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七)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事项

经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18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用途。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日、2017年12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短期融资券事项尚未实施。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