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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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18-047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孟凡博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26日(星期四)下午2: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5号公司4号楼3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25日-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15:00至2018年4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8,244,8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21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368,240,8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21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 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4,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7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 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7%。

会议由董事长孟凡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委派周守梅律师、刘菊兰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8,240,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97.477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52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唐斌先生当选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武汉凡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