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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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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5-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00 证券简称:莱绅通灵公告编号:2018-016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4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79.89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4.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6,384,325.00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48,250,300.00元和审计费、律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3,204,025.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4,93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衡验字(2016)00216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用以存放和使用原存放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和“设计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并授权管理层负责上述事项的具体事宜。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018年5月2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甲方)就“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和“设计中心建设项目”分别与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乙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其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和“设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93010078801480666666和9301007880138099999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述两项目募集资金(截止本公告日,项目募集资金余额分别为1696.57万元和4274.27万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