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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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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
解除质押的公告

2018-05-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8-41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

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日接到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恒”)通知,中海恒将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上述股份解除质押相关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

二、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中海恒持有本公司股票共计231,369,39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74%,中海恒质押本公司股票总计132,830,000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票的57.41%,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4.78%。

公司控股股东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上述质押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其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数据;

《中海恒关于办理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8-42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合作意愿和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协议的付诸实施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项目后续进展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战略合作协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有积极影响,但对公司2018年度及未来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双方具体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

一、 框架协议概述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日,为推动双方在健康保障领域的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虹控股”)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易联众“)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决定开展全面战略合作。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张曦

(2)注册资本: 430,000,000元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40492E

(4)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5)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502室

(6)成立日期: 2000-07-14

(7)经营范围: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研发、设计和生产智能卡、银行卡;销售智能卡);商务信息咨询;档案处理及档案电子化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内容服务;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呼叫中心(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未列明电信业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互联网销售;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药品信息服务和网吧);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8)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健康医疗、民生信息、大数据服务和产业金融等信息化服务业务。

(9)关联关系:易联众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暂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 目前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目标

通过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在国家政策研究、技术产品合作、商业市场开拓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助力深化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中国健康产业生态优化,推动中国健康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让人民群众享受改革红利。

(二)合作内容

1、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助力医保基金管理建设

海虹控股利用国内领先的医保控费、DRGs点数法基金结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服务等专业服务能力,易联众利用其信息化平台优势、信息系统建设能力以及“三明模式”取得的医保基金综合管理成效,双方共同运用市场化手段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丰富服务内容,使医保基金管理模式更加成熟定型。

2、资源优势互补,共同推动医疗大数据研究

基于海虹控股国新健康研究院(筹备中)的专家资源和双方在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方面的积累沉淀,由双方共同建立对话沟通机制,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医联动”、大数据应用等领域的研究。双方商议将医保大数据应用的专题研究和共同打造三明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基地作为先期研究启动项目。

3、业务协同

海虹控股充分发挥医保精细化管理的专业优势,易联众充分发挥医保信息化建设的领先能力,共同为客户提供医保基金综合管理服务整体解决方案,在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联手打造全新的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既实现因服务增值而产生的收益共享,又达到共同巩固市场优势地位的业务目标。

(三)合作机制

本协议为双方进行全面业务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双方(或指定实际权利义务主体)另行签订具体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框架协议与具体业务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双方合作的范围亦不局限于本协议内容,可根据双方业务发展作相应修改。

双方共同落实成立战略合作工作组,明确工作方式、明确联系人和责任部门,研究确定工作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等事项,建立定期会晤机制,保障推进协议的贯彻落实。

(四)附则

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作期满后,合作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央企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提供健康保障服务整体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业务涵盖医保基金综合管理服务、商业健康保险第三方服务(TPA)、医药福利管理服务(PBM)、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医疗人工智能服务等五大领域。公司通过建立“医保精细化管理云平台”,以自有知识产权的“四库二十四系统”为支撑,运用自主研发的高速引擎技术。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为全国23个省、149个医保统筹地区提供包括医保基金智能审核、DRGs点数法基金结算、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等医保基金综合管理服务。

易联众作为三明医改信息化的总承建商以及福建省医保改革信息化建设的总承建商,积极打造围绕“三医联动”的医改信息化服务平台,为福建省医改的不断深化与推进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于2017年与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就医保信息化建设及大数据中心建设达成合作协议,依托医保大数据中心建设,实现大数据增值运营。

此次公司与易联众战略合作,一方面公司将充分发挥央企的重要作用,主导建立以健康医疗大数据为核心、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国新健康研究院,聚焦医疗、医药、医保“三医”生态圈,开拓创新产学研结合的机制和模式,促进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公司强势拓展,全面布局健康保障服务产业,公司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综合管理服务的专业优势,易联众充分发挥医保信息化建设的领先能力,共同为客户提供医保基金综合管理服务整体解决方案,聚合双方市场资源,更好地为中央和各地方提供全方位、全流程、全链条的健康保障服务。

2、本《战略合作协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有积极影响,但对公司2018年度及未来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双方具体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战略合作框架文件,协议的付诸实施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的规定,根据合作的具体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