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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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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的进展公告

2018-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54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4月25日,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赠上海樱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和《关于转让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92.85%股权的议案》。上述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4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2018-035号公告。

2018年5月7日,公司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上海樱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3日、4月27日完成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55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7日公司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18680号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与公司、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2017年2月15日、2017年4月18日、2017年6月28日、2017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7-008号、2017-038号、2017-051号、2017-089号公告。

2、四川德意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和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2017年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7-008号公告。

三、进展情况

1、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1868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贸易公司)与被告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型材公司)、被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建材公司)、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控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对外贸易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塑型材公司、华塑建材公司立即向对外贸易公司支付货款9,030,849.95元,并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货款付清时止;2、华塑型材公司、华塑建材公司立即向对外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030,849.95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3、华塑控股公司对华塑型材公司、华塑建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追收的财产归入华塑型材公司、华塑建材公司;4、本案诉讼费由华塑型材公司、华塑建材公司、华塑控股公司承担。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中,对外贸易公司举示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华塑控股公司与华塑型材公司、华塑建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问题,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故对对外贸易公司要求华塑控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享有到期货款债权:货款本金9,030,849.95元,及以9,030,849.95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2日至2016年12月16日止,按日利息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16元,由原告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负担9,500元,由被告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5,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德意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德意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四川德意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意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258元,减半收取15,129元,由原告四川德意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18680号民事判决书。

2、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