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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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新光圆成 公告编号:2018-050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发出电话通知,通知所有董事于2018年5月4日采用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如期于2018年5月4日召开,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周晓光女士主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与会董事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合作开发项目权益转让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将其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义乌市商城大道与商博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46%的项目权益转让给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合作开发项目权益转让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新光圆成 公告编号:2018-051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8年4月28日发出电话通知,通知所有监事于2018年5月4日采用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如期于2018年5月4日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兴良先生主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表决,赞成票3票,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Ο一八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新光圆成 公告编号:2018-052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合作开发项目权益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或“甲方”)拟将其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或“乙方”)合作开发的义乌市商城大道与商博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以下简称“新光壹品”或“标的项目”)46%的项目权益转让给滨江集团。

2018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合作开发项目权益转让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及备忘录的规定,本次权益转让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庆春东路38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商品房销售,水电安装,室内外装潢。

法定代表人:戚金兴

注册资本:311144.39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6年08月22日

主要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2.52%;戚金兴持股11.06%。实际控制人为戚金兴。

截至 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滨江集团总资产6,024,432.87万元,净资产1,636,047.80万元,营业收入 1,377,370.40万元,净利润230,994.76万元。

滨江集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甲方于2017年6月22日通过拍卖方式竞得义乌市商城大道与商博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甲乙双方前期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和《合作开发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约定,甲方、乙方共同作为标的项目的投资方,按照51%:49%的权益同时点对等投入各类资金、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29日及2017年12月28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及《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3)。

本次万厦房产转让其拥有的“新光壹品”项目46%权益,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或主张,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标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82,426.00万元。

2、双方同意,乙方根据“新光壹品”项目销售款回笼进度支付转让对价款,具体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实际享有标的项目95%的权益比例,甲乙双方应按5%:95%的权益比例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享受利润分配权,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4、取消标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乙方全权负责并管理标的项目日常运营及开发建设工作。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公章及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由甲乙双方共管。标的项目相关的合同专用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银行开户证明、U盾等全部印章及证照均交乙方保管。

五、拟受让方履约能力分析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1.拟受让方履约能力分析:滨江集团是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公司,拥有良好商业基础,具备履约能力。

2.本次权益转让所涉及人员安置情况:甲方同意撤回派驻标的项目的财务经理,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由乙方全权负责。

六、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交易的目的: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为提升公司流动性资金的灵活性,通过本次项目收益权转让,有利于公司回流现金,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流动性资金的灵活性;同时有利于平衡和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资金的回笼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七、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平原则,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合作开发项目46%的项目权益。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合作开发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八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新光圆成 公告编号:2018-053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年5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规定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5日,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属于新增会计政策,变更前无对应的会计政策。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同时公司将按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自2017年5月28日起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不涉及相关业务,故不会对本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2、本公司编制2017年度报表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或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 调减 2016 年度营业外收入332,799.40元、营业外支出57,703.27元,调增资产处置收益275,096.13元。

三、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八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新光圆成 公告编号:2018-054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合作开发项目权益转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权益转让概况

2018年5月4日,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合作开发项目权益转让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将其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合作开发的义乌市商城大道与商博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以下简称“新光壹品”)46%的项目权益转让给滨江集团。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合作开发项目权益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

二、本次进展情况

2018年5月4日,万厦房产收到滨江集团支付的新光壹品项目首期权益转让款人民币拾亿元整(¥1,000,000,000.00元)。经测算,本次项目权益转让收益约为2亿元,预计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其收益将在未来年度业绩中体现。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交易的进展情况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