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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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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傲农生物 公告编号:2018-090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金华市宏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畜牧”)因对外提供担保涉及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孙公司宏业畜牧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为浙江博韦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涉及诉讼情况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宏业畜牧为浙江博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博韦”)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2014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1200万元内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因浙江博韦逾期未偿还贷款,由此引发相关诉讼,包括:

1、2016年8月3日,浙江博韦向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人民币本金259万元,因浙江博韦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28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浙0782民初8790号,判令浙江博韦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259万元及利、罚息(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止为157323.56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判令宏业畜牧对前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后,将该裁判文书载明的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8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向宏业畜牧下达(2017)浙0782执11340号《执行通知书》,案件的标的金额为2826712.56元,《执行通知书》主要事项如下:(1)责令宏业畜牧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支付执行申请费30667.13元、案件受理费14389元。

2、2016年5月12日、2016年8月3日,浙江博韦向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分别借款人民币本金550万元、41万元、100万元,因浙江博韦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28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浙0782民初8787号,判令浙江博韦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691万元及利、罚息(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止为356159.47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判令宏业畜牧对前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1月18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向宏业畜牧下达(2018)浙0782执1244号《执行通知书》,案件的标的金额为7942712.72元,《执行通知书》主要事项如下:(1)责令宏业畜牧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691万元及利、罚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32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支付执行申请费67113.56元。

(二)为施建军、曹苏花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诉讼情况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施建军、曹苏花(夫妻关系)系宏业畜牧股东,2014年12月、2016年2月施建军合计向徐彩萍借款30万元,其中20万元借款徐彩萍按施建军的指示汇入宏业畜牧公司账户,因施建军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给徐彩萍,由此引发相关诉讼,法院认定宏业畜牧应对其中20万元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2018年1月23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浙0703民初5368号,判令施建军、曹苏花归还原告徐彩萍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675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11月7日,之后,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判令宏业畜牧对前述债务中的20万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8年3月12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向宏业畜牧、施建军、曹苏花下达(2018)浙0703执70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主要事项如下:(1)责令宏业畜牧、施建军、曹苏花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支付徐彩萍300000元及利息,支付保全费2770元,支付案件执行费4442元;(2)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宏业畜牧、施建军、曹苏花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宏业畜牧在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市府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1208017309200025683)已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冻结,冻结额度302770元。

(三)为金华市花园农用物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涉及诉讼情况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宏业畜牧为金华市花园农用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农用”)与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于2016年11月18日发生的一笔借款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花园农用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由此引发相关诉讼。

2018年1月28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浙0702民初16643号,判令花园农用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3288.31元(利息已计至2017年11月1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判令宏业畜牧等保证人对前述款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3月28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向宏业畜牧等下达(2018)浙0702执153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主要事项如下:(1)责令宏业畜牧等自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宏业畜牧等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为金华浙商装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涉及诉讼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宏业畜牧为金华浙商装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装饰”)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最高主债权限额250万元范围内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浙商装饰于2016年7月29日向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200万元,该笔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7月24日,借款到期后已偿还本金5万元,剩余195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由此引发相关诉讼。

2018年4月20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8)浙0702民初2765号,判令浙商装饰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95万元、利息109443.11元(利息已算至2018年2月28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判令宏业畜牧等保证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为浙江丽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涉及诉讼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

宏业畜牧为蒋晓华与浙江丽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蒋晓华未按期向浙江丽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由此引发相关诉讼。2018年3月20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向宏业畜牧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诉讼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丽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蒋晓华

被告二:金华市宏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被告三:金华卓群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四:浙江卓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93100元、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6250元、支付借款利息159441元,判令宏业畜牧、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欠原告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欠原告本金50万元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蒋晓华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蒋晓华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宏业畜牧、被告三、被告四自愿为蒋晓华的借款提供保证。原告与蒋晓华于2016年5月27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蒋晓华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被告三、被告四自愿为蒋晓华的借款提供保证。

因蒋晓华未按约如期向原告归还借款,2017年12月5日,蒋晓华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原告确认被告蒋晓华尚欠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200万元,第二笔借款本金50万元。截止2018年3月19日,被告蒋晓华未按《还款计划书》的约定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二、其他说明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华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傲农”)于2017年10月30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王根亮持有的宏业畜牧40.2%股权,收购完成后,金华傲农持有宏业畜牧60%股权,宏业畜牧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以上担保诉讼情况,均系宏业畜牧在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日前发生对外担保所致,宏业畜牧当时实际控制人系施建军。根据金华傲农2016年10月24日签署的参股宏业畜牧的《股权合作协议》,在基准日(2016年9月17日)前宏业畜牧因对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而产生的或然负债均由宏业畜牧原股东施建军、曹苏花承担。宏业畜牧因履行担保责任而形成的损失,宏业畜牧有权向原股东施建军、曹苏花追偿。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出于谨慎考虑,宏业畜牧已计提预计负债222万元,实际宏业畜牧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影响金额以最终的执行情况为准。根据合作协议,宏业畜牧因履行担保责任而形成的损失,宏业畜牧有权向原股东施建军、曹苏花追偿。2018年4月20日,本公司子公司金华傲农收到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施建军将其持有的宏业畜牧部分股权出质给金华傲农,出质股权数额为人民币900万元,占宏业畜牧总股本的36%。综上,本公告所述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