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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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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2018-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9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131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31名自然人

被告:顺灏股份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合计30,215,428.0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费。

(二)本案的主要事实与原告陈述的理由

2016年7月27日,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

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被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原告赔偿。原告购买证券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予以支持。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寄发的前述《民事起诉状》后,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

对于部分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中可能发生的赔偿,公司将按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80%计提预计负债,且公司将以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款项优先赔偿投资者;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公司从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的款项不足以覆盖上述公众股东诉讼事项产生的损失,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为公司承担兜底补偿责任,确保公司不因此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8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0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2017)沪02民初661号、666号、671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上述3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对10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10名自然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文,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田立卿,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被告:顺灏股份,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奇,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杨旭,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合计人民币746,348.86元。

(二)本案案情介绍

2016年7月27日,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在本次行政处罚后,截至2018年5月7日共有302名投资者向法院对公司提起了诉讼,法院分批对该案件进行了受理。

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参见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2017年9月9日、2017年9月14日、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2月2日、2017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23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3月27日、2018年4月12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2)、《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3)、《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4)、《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7)、《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0)、《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1)、《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4)、《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1)(公告编号:2018-021)、《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公告编号:2018-022)、《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

(三)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作为投资者,投资顺灏股份股票的时间在被告顺灏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日2014年4月2日以后,至揭露日2016年4月29日之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所投资的股票因被告顺灏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该批案件均已审理终结,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0.2.3规定来看,当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负有及时披露义务。结合被告顺灏股份提供的证据显示,至2012年2月29日,王丹与被告之间的交易金额已累计达到30万以上,此时顺灏股份应负有及时公告的义务,故法院认定2012年3月1日为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

法院认为,顺灏股份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调查通知书》的次日即2016年4月29日在相关报刊、网站上公布了上述事宜,2016年4月29日的公告足以达到在全国范围内解释虚假陈述行为的效果,对投资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故认定2016年4月29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失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由此可见,若投资者的损失系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虚假陈述以外其他因素所致,则虚假陈述主体不应就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2016年1月4日和1月7日,由于A股市场实施熔断,深证成指、包装材料板块指数及被告002565股票股价均发生大幅下跌的现象。因此,该两日002565股票大幅下跌所造成的原告投资损失系由市场风险所致,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理应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予以扣除。至于应当扣除的比例,法院酌情认定为投资差额损失的20%。原告主张的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人民币合计552,018.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的受理费原告承担4,011.17元,被告承担10,84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限内该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针对上述投资者提出的诉讼金额,公司已按照80%计提了预计负债,其中计入2016年度营业外支出831.26万元,计入2017年1-12月营业外支出3,577.54万元。法院本次一审判决判定公司对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投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完全在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范围以内,如上述判决实际生效,将不会加重该诉讼事项对公司业绩的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上述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使用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款项优先赔偿投资者;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公司从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的款项不足以覆盖上述公众股东诉讼事项产生的损失,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为公司承担兜底补偿责任,确保公司不会因此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四、其他诉讼情况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初661号、666号、67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8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1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114名自然人、1名法人投资者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23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3月3日2018年3月20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7)、《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0)、《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1)》(公告编号:2018-02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就上述《民事判决书》所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0,647,615.17元的诉讼事项,通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原审所有的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

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初190号、195号、230号、235号、297号、298号、303号、308号、319号、324号、329号、240号、314号、334号、339号、344号、349号、354号、359号、600号、610号、615号、621号、626号、631号、636号、646号、6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该诉讼事项尚未最终判决,尚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

对于投资者对公司的诉讼,公司将以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款项优先赔偿投资者。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公司从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的款项不足以覆盖上述公众股东诉讼事项产生的损失,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为公司承担兜底补偿责任,确保公司不会因此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8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2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受理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近期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最高法民申1939号、1941号、1943号、1946号、1949号、1957号、1962号、1964号、1979号、1983号、1992号、2017号、2025号、2028号、2031号、2033号、2037号、2039号、2042号、2043号、2045号等21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公司因与71名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

公司认为:1)本案所涉关联自然人的财务往来行为和意向书延迟披露行为均不具有重大性,不构成民事赔偿责任上的证券虚假陈述;2)投资者的损失与不当公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3)顺灏股份股票下跌及投资者的损失系熔断等系统风险因素造成。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年7月27日,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投资者,投资顺灏股份股票的时间在被告顺灏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日2012年1月1日以后,至揭露日2016年4月29日之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所投资的股票因被告顺灏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参见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2017年9月9日、2017年9月14日、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2月2日、2017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23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3月27日、2018年4月12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2)、《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3)、《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4)、《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7)、《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0)、《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1)、《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4)、《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1)(公告编号:2018-021)、《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公告编号:2018-022)、《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合计向71名原告赔偿22,978,175.14元。公司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1名自然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司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

针对上述71名自然人提出的诉讼金额,公司在2017年已按照投资者的诉讼金额的80%计提预计负债22,978,175.14元。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按照诉讼金额的80%承担责任,与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一致,公司不会额外加重损失,公司经营业绩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收到上述的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939号等21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对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