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 公告编号:2018-062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9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5月8日下午15:00-2018年5月9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88号,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3日(星期四)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春荣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公司表决权股
份481015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14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1015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14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5人,代表股份8150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01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01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01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01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01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01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01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01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剑峰、施永华,合计持股14834200 股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3267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01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01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01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刘瑞广、王隽然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9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金陵体育”)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刘瑞广、王隽然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17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9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18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
(4) 《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关于〈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9) 《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12)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 于2018年5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并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3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刘瑞广
王隽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