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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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2018-022

债券代码 135490 债券简称 16中科债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5月18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5月21日

由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发行的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5月21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中科债(代码135490.SH)。

3、发行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80,000万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3个计息年度末附加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方式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2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末,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仍维持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完成发行的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20%。每手“16中科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2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债券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5月18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5月21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5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中科债”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斌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龙泰路1-118号

联系人:邓雪颖

联系电话:010-82524014

传真:010-82524580

2、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联系人:徐磊、姜明磊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3层

联系电话:010-68086722

传真:010-6858861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高斌

联系电话:021-68870587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