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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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2018-01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每股派送红股0.35股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9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33,801,5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35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5,070,229.80元,派送红股291,830,536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125,632,068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公司按规定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0.015 元;每股送红股扣税 0.035 元,共计每股扣税 0.05 元),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人民币。如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LL)股东,参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税率办法执行。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125,632,068股摊薄计算的2017年度每股收益为0.33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律部

联系电话:0771—5520235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