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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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8-032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下午13:00

(2)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巨力路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331,34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15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331,34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14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1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6%。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列席了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1,3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1,3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1,3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1,3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1,3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31,3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31,3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1,3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