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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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2018-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8-031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2018]32号《关于对周明良、钟民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针对该决定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学习,积极整改,强化执行力,切实提高科学管控和风险应对能力,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决定书全文如下:

关于对周明良、钟民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明良、钟民均: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5亿元至-1.65亿元(未经审计)。公司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二、募集资金违规使用

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7.32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剩余募集资金为8491.60万元。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4月10日使用募集资金代子公司江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集体宿舍、食堂工程、联合厂房消防系统完善工程款586.10万元和200万元,直至2018年4月3日归还募集资金专户。

三、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未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方面存在缺陷,未能及时发现海外第一大客户Lanco Enterprise Pte.Ltd项目大额损失并进行信息披露;对并购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缺乏有限管控,未能及时对其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周明良、钟民均分别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钟民均、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明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8-032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本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2018]33号《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针对该决定指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将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切实整改,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决定书全文如下:

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2018年3月16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5亿元至-1.65亿元(未经审计)。你公司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二、募集资金违规使用

你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7.32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剩余募集资金为8491.60万元。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4月10日使用募集资金代子公司江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集体宿舍、食堂工程、联合厂房消防系统完善工程款586.10万元和200万元,直至2018年4月3日归还募集资金专户。

三、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你公司未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方面存在缺陷,未能及时发现海外第一大客户Lanco Enterprise Pte.Ltd项目大额损失并进行信息披露;对并购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缺乏有效管控,未能及时对其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你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切实整改,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