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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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ST因美 公告编号:2018-049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6日上午10点在公司二十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振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3,313,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8.024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42,954,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3.099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0,358,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9249%。

2、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50,746,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9629%。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93,245,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5%;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677,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52%;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93,245,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5%;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677,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52%;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93,245,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5%;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677,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52%;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93,245,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5%;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677,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52%;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245,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5%;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677,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52%;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965,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60%;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恒天然乳品(香港)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677,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52%;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240,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92%;反对1,07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6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8866%;反对1,072,4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1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143,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13%;反对17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75,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642%;反对17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17年度述职报告。《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8年4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