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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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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旺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8-54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1《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新)》未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2:5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5月17日15:00至2018年5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天字圩路288号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管会斌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4日(星期一)

7、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8年4月27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刊登在2018年4月28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8、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做了2017年度的述职报告。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4,475,22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7.1223% 。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3,086,5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3936% ;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21,388,6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287% ;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606,3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66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64,475,223 股,同意 164,114,5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7% ;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弃权 345,4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245,6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35% ;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 ;弃权 345,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14%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64,475,223 股,同意 164,114,5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7% ;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弃权 345,4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245,6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35% ;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 ;弃权 345,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14%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64,475,223 股,同意 164,110,8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5% ;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弃权 349,1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241,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01% ;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 ;弃权 349,1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8%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63,900,552 股,同意 155,858,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36% ;反对 2,947,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84% ;弃权 5,09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8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990,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510% ;反对 2,947,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45% ;弃权 5,093,9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45%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64,475,223 股,同意 164,114,5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7% ;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弃权 345,4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245,6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35% ;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 ;弃权 345,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14%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64,475,223 股,同意 164,114,1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5% ;反对 1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弃权 345,8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245,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21% ;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 ;弃权 345,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29%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关于2018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64,475,223 股,同意 164,124,1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6%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 345,8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255,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83% ;反对 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弃权 345,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29%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8:《关于预计2018年度对下属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64,475,223 股,同意 164,123,6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2%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 346,3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254,7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65%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弃权 346,3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47%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9:《关于预计2018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64,475,223 股,同意 164,130,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7%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 339,0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262,0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29%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弃权 339,0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82%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0:《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64,475,223 股,同意 164,169,8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3% ;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弃权 295,2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300,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38% ;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弃权 295,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96%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1:《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新)》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63,900,552 股,同意 7,882,5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94% ;反对 156,010,2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859% ;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882,5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606% ;反对 19,141,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109% ;弃权 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

表决结果:本议案未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次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2018年5月19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六、备查文件

1.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8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增加了由持有公司3.07%股份的股东周岭松提出的《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新)》的议案。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不变。《会议补充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14点50分在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管会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至2018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18年5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东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3,086,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93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388,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87%。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2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4,475,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22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226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27,606,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61%。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股东,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注:该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注:该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4、议案11为互斥议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有24名股东对两项议案均投“同意票”,为无效表决。除议案11未通过外,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其他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八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李 樑

徐诗羽